酒後騎三輪車被從後方追撞,保險公司說是除外責任不賠! | 車禍 保險 拒 賠

系爭保險條款也沒有約定酒後騎三輪車發生車禍,就是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拒賠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怎麼說… 被保險人因騎乘三輪車與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 ...:::電子報:::首頁>教育宣導園地>案例分享>案例分享>電子報案例分享>評議案例分享>酒後騎三輪車被從後方追撞,保險公司說是除外責任不賠!字級設定:最小字一般字最大字[Ctrl]+[+]:可放大字體,[Ctrl]+[-]:可縮小字體友善列印轉寄好友酒後騎三輪車被從後方追撞,保險公司說是除外責任不賠!申請人怎麼說…小張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下稱系爭保險),投保後某日,騎乘三輪車與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不幸在隔天死亡。

申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小張酒駕是除外責任,所以拒賠。

依系爭保險條款約定,並不是只要被保險人有酒駕都是除外責任,例如酒駕開車停紅燈,遭後車追撞,並非酒駕所致;同理,依本案警察的交通事故現場圖,小張雖酒後騎三輪車,於正常騎乘狀態,遭同方向後車自小客車碰撞致死,不論小張有無酒後騎三輪車,在此同樣情況下,都會遭此自小客車碰撞,所以小張死亡並非因酒駕所導致。

還有,系爭保險條款沒有就「駕車」中「車」的定義做特別約定,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車」定義均應限縮在以動力交通工具為限,所以不應將此條款中「車」的定義,擴張解釋包含人力自行(腳踏)車。

103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僅慢車駕駛人有危險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的規定,並非是指三輪車。

系爭保險條款也沒有約定酒後騎三輪車發生車禍,就是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拒賠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怎麼說…被保險人因騎乘三輪車與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急救後不幸死亡。

經查本案病歷資料,被保險人之血液酒精濃度為110.1mg/dL(換算呼氣值為0.55mg/L),已超出道路交通法令規定值0.15mg/L,屬系爭保險條款之除外事由(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無法給付保險金。

依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被保險人駕駛三輪車於夜間無照明路段未靠右行駛,另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被保險人可能肇事原因為:「夜間行駛無燈光設備。

酒醉(後)駕駛(酒測值0.55mg/L)」,顯見肇事原因與本次交通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本案依現有卷證資料,小張雖是酒後騎乘人力三輪車發生車禍,但因其酒後騎乘人力三輪車與其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與系爭保險條款之除外責任不符,保險公司拒賠保險金,難認有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一、依系爭保險條款之除外責任約定「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而所謂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係指「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包含:1.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2.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

因此,本案被保險人所騎乘的人力三輪車,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慢車。

二、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修正版於103年3月31日施行)第4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

準此可知,系爭規則係有意將酒後騎乘慢車列入禁止範圍,故所謂酒後駕(騎)車,亦應包含自行車。

因此,若被保險人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前述數值)騎乘自行車發生死亡,且死亡結果與其酒後騎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關於因果關係之判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發生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事實而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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