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5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215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152條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228條(刪除)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476條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489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509條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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