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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05/3123:23:::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1.裁判字號:67年台再字第176號裁判日期:民國67年09月15日要旨: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明定,再審原告砍伐毀棄再審被告種植之桃樹及樹薯,縱能以移植同年生、同品種、同數量之桃樹及樹薯方法賠償損害,亦難期與原桃樹、樹薯完全相同,則其回復原狀即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再審被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自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裁判字號:廢60年台上字第3051號裁判日期:民國60年08月27日要旨: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3.裁判字號:廢26年上字第515號裁判日期:民國26年01月01日要旨:因損壞他人房屋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如該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其回復原狀即顯有重大困難,被害人自得請求金錢賠償其損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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