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保險商品設計

財產保險業設計商品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保險:應明定風險控管之起賠點、停損點、自負額、承保範圍, 使消費者得以清楚了解; ...目前線上:1412人,瀏覽人次:60442306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所有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財產保險業對保險商品設計之品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應以各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各公司之清償能力為主要考量。

第三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核保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核保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四)要保書。

二、理賠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理賠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四)要保書。

三、精算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精算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四)要保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四、法務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法務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四)要保書。

第四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檢視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檢視設計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檢視設計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財產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報送商品資料庫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是否符合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條件。

二、檢視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檢視設計商品內容是否違反「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第四條之一財產保險業為提升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除應確認前條事項外,並應再辦理下列事項:一、對於實際參與保險商品開發之人員,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二、對主管機關最近一年所公布之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常見送審缺失等內容,應列為公司新商品開發與內部進行自行查核時之應查核事項。

三、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召集會議時,應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事項內容,對送會議審查之保險商品進行檢核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財產保險業商品送審品質,敦促各會員公司藉由強化實務作業人員的養成訓練(例如:保發中心或保險單位舉辦之訓練課程以及公司內部之教育訓練課程等)、內控內稽的查核及評議小組會議的落實等方式,進而提升送審商品之品質,以維護報戶權益並避免公司因商品設計不良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財產保險業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事項:一、財產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前,應先明定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二、財產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公司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設計契約條款時應依險別之特性,並檢視公司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另若有援用國外保單時,應確實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四、於釐訂費率時,應蒐集相關統計資料,確認資料與費率釐訂具同質性,並符合費率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

五、保單條款約定的承保範圍、理賠給付、自負額、賠款上限及其他保單條款規定,應與費率釐訂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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