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保險商品設計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8號函核復.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8號函核復 第一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各會員公司保險商品設計品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應以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償能力為主要考量。

 第三條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核保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

(六)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二、理賠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三、精算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分紅人壽保險契約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書。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

(十二)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四、保全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五、法務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六、投資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六)投資標的說明書。

(七)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因應聲明書。

(八)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風險控管說明書。

(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第四條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設計商品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送審商品採行方式之正確性。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報送保險商品資料庫前,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並確認該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正確性及應具備文件之齊備性。

 第四第四條之一人身保險業為提升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除應確認前條事項外,並應再辦理下列事項:一、 對於實際參與保險商品開發之人員,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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