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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財產保險業設計商品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保險:應明定風險控管之起賠點、停損點、自負額、承保範圍, 使消費者得以清楚了解; ...目前線上:1412人,瀏覽人次:60442306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所有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財產保險業對保險商品設計之品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應以各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各公司之清償能力為主要考量。

第三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核保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核保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四)要保書。

二、理賠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理賠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四)要保書。

三、精算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精算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四)要保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四、法務人員:(一)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法務類自行審核表。

(三)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四)要保書。

第四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檢視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檢視設計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檢視設計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財產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報送商品資料庫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是否符合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條件。

二、檢視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檢視設計商品內容是否違反「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第四條之一財產保險業為提升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除應確認前條事項外,並應再辦理下列事項:一、對於實際參與保險商品開發之人員,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二、對主管機關最近一年所公布之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常見送審缺失等內容,應列為公司新商品開發與內部進行自行查核時之應查核事項。

三、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召集會議時,應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事項內容,對送會議審查之保險商品進行檢核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財產保險業商品送審品質,敦促各會員公司藉由強化實務作業人員的養成訓練(例如:保發中心或保險單位舉辦之訓練課程以及公司內部之教育訓練課程等)、內控內稽的查核及評議小組會議的落實等方式,進而提升送審商品之品質,以維護報戶權益並避免公司因商品設計不良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財產保險業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事項:一、財產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前,應先明定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二、財產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公司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設計契約條款時應依險別之特性,並檢視公司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另若有援用國外保單時,應確實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四、於釐訂費率時,應蒐集相關統計資料,確認資料與費率釐訂具同質性,並符合費率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

五、保單條款約定的承保範圍、理賠給付、自負額、賠款上限及其他保單條款規定,應與費率釐訂相互配合。



2.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二)應進行商品利潤測試及現金流量測試,並由精算簽署人員或公司指定人員簽名確認。

(三)目標保費與增額保費之設計,應考量其合理性並注意保險保障之本質 ...目前線上:1423人,瀏覽人次:60442307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14434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0724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0162696號函修正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0980222597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8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8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14434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六條人身保險業於設計下列商品時應遵循事項:一、人壽保險應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規定。

二、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一)宣告利率之訂定應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

(二)應進行商品利潤測試及現金流量測試,並由精算簽署人員或公司指定人員簽名確認。

(三)目標保費與增額保費之設計,應考量其合理性並注意保險保障之本質。

(四)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量下列:1.保戶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合理利潤。

3.公司可能承擔之風險。

三、投資型保險:(一)投資標的若含結構型債券者,應確實瞭解下列事項:1.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包含payofffunction本身、是否配息、配息公式)。

2.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包含與公式之搭配)。

3.定價方法(是否用模擬方法?模擬模型之考慮因素?參數如何搭配?)4.發行機構獲利來源(例如是否在參數設定上,或直接收取管理費後再報價)。

5.發行機構獲利水準(約多少bp等)。

6.發行機構風險種類、大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7.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準。

(二)投資標的若含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結構型商品送本會審查前,應檢視與發行機構及總代理人簽訂之書面契約內容已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並應確認發行機構所製作之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已依「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之規範詳實揭露相關資訊,且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宜作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標的及上述文件之妥適性、合法性及充分性,以維護保戶權利。

2.結構型商品送本會審查通過準備銷售前,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範,召開內部審查小組會議,其審查事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並應審慎評估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3.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所召開之評議小組會議,評議內容應依保險法令、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相關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應依照不同之銷售對象及市場區隔,提供合適之投資連結標的。

(四)含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公司之清償能力。

(五)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量下列:1.保戶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合理利潤。

3.公司可能承擔之風險。

4.前置費用之收取,應遵循下列事項:(1)具目標保險費(包含但不限於定期保險費或基本保險



3.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8號函核復.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8號函核復 第一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各會員公司保險商品設計品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應以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償能力為主要考量。

 第三條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核保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

(六)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二、理賠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三、精算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分紅人壽保險契約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書。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

(十二)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四、保全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五、法務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六、投資人員:(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三)要保書(含送審聲明書或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六)投資標的說明書。

(七)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因應聲明書。

(八)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風險控管說明書。

(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聲明書。

 第四條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設計商品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送審商品採行方式之正確性。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報送保險商品資料庫前,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並確認該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正確性及應具備文件之齊備性。

 第四第四條之一人身保險業為提升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除應確認前條事項外,並應再辦理下列事項:一、 對於實際參與保險商品開發之人員,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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