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翻譯,什麼是兒童死亡險的道德風險!!!! (上)|PNN公視新聞 ... | 保險法道德危險

據報載,近日因為台南大地震,又適逢國會改選新科立委就任,有十多位立委提案欲再度且「溯及既往」恢復並擴大「兒童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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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壽險公會理事長更已在媒體貌似引經據典、言之鑿鑿謂:以「避免父母詐保之道德危險」理由來限制兒童死亡保險根本是因噎廢食,根本溯源之道是修法完全刪除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讓大人小孩每一條生命都等值,都可以有所謂「保障」,讓「道德危險問題回歸刑法解決」云云!令人費解的是主管保險事業監理的金管會,不但無視國內保險法學者專家對此議題已提出有力的論述表達強烈反對之意,更是對於「兒童死亡保險」的強勢回歸表達「樂觀其成」!於立法院3月17日即將舉行財委會進行修法之際,對於眾人朗朗上口的「道德危險」與「生命等值保障」等保險(法)概念,似有必要給「翻譯翻譯」,不求諸位公務繁忙無暇接觸保險法理論但滿懷「民之所欲,常在己心」的提案大立委(2015年由立委主導保險法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規定之修正,即屬荒腔走板的修法案例)與金管會官員能懸崖勒馬,只求保險法尊重「生命自主性」之核心價值及感慨「保險銷售話術」竟可成為保險契約法立法理由之可笑與荒唐,能夠留下一個卑微的文字紀錄。

死亡保險本身的道德可非難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限制兒童死亡險所欲防免控管的道德風險問題,精確的說,並非侷限在所謂父母故意殺害子女「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上,更重要而根本的,反而是存在於死亡保險本身最原始的合法性命題:以人的生命(死亡),作為保險對象本身之道德可非難性問題。

講白話就是由保險公司作莊,被保險人拿命博奕換錢的道德可非難性。

死亡保險,此拿命換錢活動的道德可非難性,保險法雖採納「抽象補償需求理論」勉強合理化此「拿命換錢」係有別於單純博奕之一部分道德可非難性,但此最終必須建立在「本人自主決定(保險法第105條)」的基礎上。

亦即,每個獨立自主的人,都可以(也始終必須是)自由地自主決定是否要拿命換錢,並且自主決定自己的命值多少價錢與該如何換錢及拿命換到的錢該給誰,並承擔參與「拿命換錢」可能遭受危害生命的各式各樣風險。

然而,對於無法自由決定的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現行法未滿十五歲之人)或是精神障礙之人,因其無法自行完整理解參與拿命換錢活動的意義與承擔因此可能遭受的風險,並且無法自由且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此活動,因此立法者禁止他人(包括保險經營者與法定代理人)出於任何理由,擅自將此等人的命作為換錢的標的,即便是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也無權單方面擅自將特定人的生命作為換錢的標的,以及擅自決定此人的命值多少錢。

因為非出於個人自主自由意志下,對於處分自我生命(拿命換錢)的意思決定,是無法通過死亡保險道德可非難性之檢驗。

詳言之,保險法第107條控管道德風險的對象,不僅僅只是間接的針對契約成立後圖謀保險金可能故意導致死亡事故發生之人,更主要是針對經營死亡保險業者與其契約相對人此二者片面處分他人生命所生道德上之可非難性,除限制契約效力外,更從1997年修正前保險法第107條中之刑罰規定(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即可獲得印證。

因為立法者知道,想與會詐賭的,絕不是只有賭客,反而更有可能是莊家!!若今日廢除了保險法第107條或是解除了部分死亡保險限制,無疑是公開宣示,任何人可以無視他人的自主意志,基於「自己」的需求,以「他人」的生命換取「自己」所需的金錢,這不但不違反道德,而且還是人民所期待的結果,一個人的生命自主權,是可以任由其他人隨意說個價格而被擺佈的。

然而別忘了,即便保險契約法刪去了對於兒童死亡險效力的限制,兒童死亡險是否能通過契約公序良俗條款的要求與檢驗,也誠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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