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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危險的除外界限與最大善意原則

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則屬於保險人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1712 (46:4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道德危險的除外界限與最大善意原則並列篇名BoundaryoftheExcludedMoralHazardand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作者葉啟洲中文摘要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則屬於保險人的承保危險。

最高法院於1997年首度以最大善意原則的違反,來使保險人對於有重大過失的被保險人亦無須負責。

迄今已有多件法院判決採取同一見解,實質上修正了保險法的規定。

此外,也有判決採用過失相抵的概念,使得保險人得因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減少自己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可能是因為欠缺法律上的依據,這些創新的判決還未成為多數見解。

新見解的缺點是提高了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而且有違反立法決定的疑慮。

從臺灣司法實務發展趨勢可得知,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或許有所缺失,導致法院必須在個案中,透過實質架空立法者意旨之解釋方向,以達成個案之正義。

從比較法角度為觀察,我國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與2008年前德國保險契約法第61條規定,皆採全有全無之立法原則,因此德國司法實務亦產生與我國司法實務類似的修正。

然德國在2008年保險契約法第81條規定在改採重大過失酌減給付制後,此一現象已不復存在。

本文整理分析臺灣眾多案例,並比較分析臺德保險法制後,提出我國保險法修正條文建議,希望能在保障被保險人與防制道德危險之間取得平衡。

英文摘要OneofInsurancelawfunctionmightbetheexclusionofmoralhazard,Taiwan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providedthat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proposerorinsured(hereafterpolicyholder)’swillfulact.Andtheinsurerwasliabl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faultofpolicyholder.Fromtheviewofinterpretingabovestatute,therearetwoapproachesinTaiwanjudiciary.Majorapproachisrepresentedby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thejudgmentrulesthattheinsuranceeventcausedbypolicyholdergrossnegligentact,whichisequivalenttobreachofutmostgoodfaith,and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Asamatteroffact,theapproachsubstantiallyrevises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Therehavebeenmanylowercourtsfollowed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MinorapproachisaccordingtoTaiwanCivilCode1999Article217,theinsurercouldpaylessamountofinsurancepayment,ifpolicyholdergrossnegligentlycontributesincausingoraggravatinginsuranceevent.ButminorapproachobviouslydisobeysTaiwanInsuranceAct1963Legislator’sintention.FromtheaboveTaiwanjudiciarydevelopment,wecouldhaveknownthatther



2. 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期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6 卷 ...

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道德危險的除外界限與最大善意原則(BoundaryoftheExcludedMoralHazardand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編著譯者:葉啟洲出版日期:2017.12刊登出處: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6卷第4期/2015-2083頁頁  數:69點閱次數:2568下載點數:276點銷售明細:授權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道德危險;重大過失;過失相抵;最大善意原則;除外危險中文摘要: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則屬於保險人的承保危險。

最高法院於 1997 年首度以最大善意原則的違反,來使保險人對於有重大過失的被保險人亦無須負責。

迄今已有多件法院判決採取同一見解,實質上修正了保險法的規定。

此外,也有判決採用過失相抵的概念,使得保險人得因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減少自己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可能是因為欠缺法律上的依據,這些創新的判決還未成為多數見解。

新見解的缺點是提高了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而且有違反立法決定的疑慮。

從臺灣司法實務發展趨勢可得知,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或許有所缺失,導致法院必須在個案中,透過實質架空立法者意旨之解釋方向,以達成個案之正義。

從比較法角度為觀察,我國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與 2008 年前德國保險契約法第 61 條規定,皆採全有全無之立法原則,因此德國司法實務亦產生與我國司法實務類似的修正。

然德國在 2008 年保險契約法第 81 條規定在改採重大過失酌減給付制後,此一現象已不復存在。

本文整理分析臺灣眾多案例,並比較分析臺德保險法制後,提出我國保險法修正條文建議,希望能在保障被保險人與防制道德危險之間取得平衡。

英文關鍵詞:MoralHazard;GrossNegligence;ContributoryNegligenc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ExclusionofCoverage英文摘要:OneofInsurancelawfunctionmightbetheexclusionofmoralhazard,Taiwan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providedthat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proposerorinsured(hereafterpolicyholder)’swillfulact.Andtheinsurerwasliabl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faultofpolicyholder.Fromtheviewofinterpretingabovestatute,therearetwoapproachesinTaiwanjudiciary.Majorapproachisrepresentedby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thejudgmentrulesthattheinsuranceeventcausedbypolicyholdergrossnegligentact,whichisequivalenttobreachofutmostgoodfaith,and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Asamatteroffact,theapproachsubstantiallyrevises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Therehavebeenmanylowercourtsfollowed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MinorapproachisaccordingtoTaiwanCivilCode1999Article217



3. 翻譯翻譯,什麼是兒童死亡險的道德風險!!!! (上)|PNN公視新聞 ...

據報載,近日因為台南大地震,又適逢國會改選新科立委就任,有十多位立委提案欲再度且「溯及既往」恢復並擴大「兒童死亡保險」。

closemenusearchsearch勞工不當勞動行為勞動檢查移工公教勞權勞動權益薪資非典勞動罷工職災關廠解僱司法精障刑責死刑冤案司法改革公民抵抗集會遊行法選罷法公民投票模擬法庭司法土地環境天災生態保育都市更新居住權公害文化資產能源性別婚姻平權性別平等HIV教育教育政策課綱微調校園教官特殊教育虐待兒童社會政治突發事件政治事件遊民議題動物福利政府組織社會照護外籍人士人權八仙塵爆兩公約金管會諾富特事件智慧財產轉型正義身心障礙青少年參政選舉高雄氣爆族群原住民族族群傳播生活文化媒體民生人物情緒心理隱私權醫療影展書評宗教文化國際國際局勢中港澳【專欄】合作專欄首頁議題生活文化民生兒童死亡保險翻譯翻譯,什麼是兒童死亡險的道德風險!!!!(上)兒童死亡保險2016.03.22文/廖伯鈞據報載,近日因為台南大地震,又適逢國會改選新科立委就任,有十多位立委提案欲再度且「溯及既往」恢復並擴大「兒童死亡保險」。

先前,壽險公會理事長更已在媒體貌似引經據典、言之鑿鑿謂:以「避免父母詐保之道德危險」理由來限制兒童死亡保險根本是因噎廢食,根本溯源之道是修法完全刪除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讓大人小孩每一條生命都等值,都可以有所謂「保障」,讓「道德危險問題回歸刑法解決」云云!令人費解的是主管保險事業監理的金管會,不但無視國內保險法學者專家對此議題已提出有力的論述表達強烈反對之意,更是對於「兒童死亡保險」的強勢回歸表達「樂觀其成」!於立法院3月17日即將舉行財委會進行修法之際,對於眾人朗朗上口的「道德危險」與「生命等值保障」等保險(法)概念,似有必要給「翻譯翻譯」,不求諸位公務繁忙無暇接觸保險法理論但滿懷「民之所欲,常在己心」的提案大立委(2015年由立委主導保險法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規定之修正,即屬荒腔走板的修法案例)與金管會官員能懸崖勒馬,只求保險法尊重「生命自主性」之核心價值及感慨「保險銷售話術」竟可成為保險契約法立法理由之可笑與荒唐,能夠留下一個卑微的文字紀錄。

死亡保險本身的道德可非難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限制兒童死亡險所欲防免控管的道德風險問題,精確的說,並非侷限在所謂父母故意殺害子女「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上,更重要而根本的,反而是存在於死亡保險本身最原始的合法性命題:以人的生命(死亡),作為保險對象本身之道德可非難性問題。

講白話就是由保險公司作莊,被保險人拿命博奕換錢的道德可非難性。

死亡保險,此拿命換錢活動的道德可非難性,保險法雖採納「抽象補償需求理論」勉強合理化此「拿命換錢」係有別於單純博奕之一部分道德可非難性,但此最終必須建立在「本人自主決定(保險法第105條)」的基礎上。

亦即,每個獨立自主的人,都可以(也始終必須是)自由地自主決定是否要拿命換錢,並且自主決定自己的命值多少價錢與該如何換錢及拿命換到的錢該給誰,並承擔參與「拿命換錢」可能遭受危害生命的各式各樣風險。

然而,對於無法自由決定的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現行法未滿十五歲之人)或是精神障礙之人,因其無法自行完整理解參與拿命換錢活動的意義與承擔因此可能遭受的風險,並且無法自由且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此活動,因此立法者禁止他人(包括保險經營者與法定代理人)出於任何理由,擅自將此等人的命作為換錢的標的,即便是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也無權單方面擅自將特定人的生命作為換錢的標的,以及擅自決定此人的命值多少錢。

因為非出於個人自主自由意志下,對於處分自我生命(拿命換錢)的意思決定,是無法通過死亡保險道德可非難性之檢驗。

詳言之,保險法第107條控管道德風險的對象,不僅僅只是間接的針對契約成立後圖謀保險金可能故意導致死亡事故發生之人,更主要是針對經營死亡保險業者與其契約相對人此二者片面處分他人生命所生道德上之可非難性,除限制契約效力外,更從1997年修正前保險法第107條中之刑罰規定(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即可獲得印證。

因為立法者知道,想與會詐賭的,絕不是只有賭客,反而更有可能是莊家!!若今日廢除了保險法第107條或是解除了部分死亡保險限制,無疑是公開宣示,任何人可以無視他人的自主意志,基於「自己」的需求,以「他人」的生命換取「自己」所需的金錢,這不但不違反道德,而且還是人民所期待的結果,一個人的生命自主權,是可以任由其他人隨意說個價格而被擺佈的。

然而別忘了,即便保險契約法刪去了對於兒童死亡險效力的限制,兒童死亡險是否能通過契約公序良俗條款的要求與檢驗,也誠有疑問。



4. 自由廣場》普悠瑪翻出的保險道德危險

所謂的「保險道德危險」,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以故意的行為致其死亡藉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

然而類似普悠瑪翻車意外,基本上受益人不可能有 ...即時熱門政治社會生活健康國際地方蒐奇影音財經娛樂汽車時尚體育3C評論玩咖食譜地產專區TAIPEITIMES求職爆Search自由電子報自由評論網評論首頁政經社會生活國際名人言論專欄媒體投書自由評論網粉絲團自由影音即時熱門政治社會生活國際地方蒐奇財經娛樂汽車時尚體育3C評論玩咖食譜健康地產專區服務自由電子報APP自由電子報粉絲團自由電子報Line熱門新訊評論>投書自由廣場》普悠瑪翻出的保險道德危險2018/12/0806:00◎郭松烈普悠瑪翻車事件當中,15歲以下孩童無法獲得合理的保險理賠,使得保險法107條再次獲得社會大眾關注。

保險法107條的問題在於,當父母替自己的小孩投保保險而自己當受益人時,不論投保動機是否正當,有些人就會認為有些父母幫小孩購買保險就是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傷害自己小孩的生命,因此要求限制15歲以下小孩的所有保險保障額度,而衍生出不合理的現象。

請繼續往下閱讀...所謂的「保險道德危險」,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以故意的行為致其死亡藉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

然而類似普悠瑪翻車意外,基本上受益人不可能有能力致使事故發生,何來道德危險不當得利,況且15歲以下小朋友不太可能獨自一個人去旅行,一定會有家人陪伴,又如何能單獨致被保險人於險境而產生道德危險的情形。

一般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投保時都必須經過一連串的核保、生調,通過才能承保,而且保單條款也都有不保條件即「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因此就保險精神而言,不論年齡都有保險需求,道德危險的發生並不限於哪一個年齡層,之所以會發生道德危險,只可以說是我們的刑法量刑太輕了,因此為遏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應該從修訂刑法著手,而不是過度限制15歲以下小孩的保險保障。

就精算角度而言,保險商品在計算保費時是以過去發生率為基礎,然而事故發生並不會因為15歲以下或以上而發生率有所不同,因此單獨把15歲以下被保險人排除理賠之外,並不符合保險公平原則。

通常當自己的小孩發生不幸之時,做父母的無不痛徹心扉,久久無法釋懷,倘若不幸發生殘廢或重大傷害,後續的身心煎熬及龐大費用負擔,更不可言喻。

如果只是一味為了防範那可能發生的假設事件,而造成社會重大不公平的問題,不如從加重加害者的刑責,以收嚇阻作用來得單純。

(作者為精算師)不用抽不用搶現在用APP看新聞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已經加好友了,謝謝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按個讚 心情好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自由開講》從科學的角度看每個國家疫苗策略的選擇自由廣場》到底誰在刁難誰?自由開講》本末倒置!防疫不需要「自肅警察」新聞線上》譚艾珍和張小燕自由開講》才15萬劑怎麽夠?看清名嘴趙少康尹乃菁之流的鬼扯!胡,怎麼說》黎明前黑暗將盡-台灣要吹起向病毒反攻號角了!最新文章胡,怎麼說》黎明前黑暗將盡-台灣要吹起向病毒反攻號角了!自由開講》全球醫療資訊權威組織(IMIA)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大會自由開講》救救基層員警!不只是疫苗,而是衛生防疫程序的落實自由廣場》談心理毒性與免疫力自由廣場》建立以國安為基礎的疫苗產業政策熱門文章自由開講》100萬劑疫苗是我對雲林鄉親的許諾自由開講》從科學的角度看每個國家疫苗策略的選擇自由開講》才15萬劑怎麽夠?看清名嘴趙少康尹乃菁之流的鬼扯!胡,怎麼說》藍炒「疫苗」到恐慌最高點,打的是啥鬼計!自由開講》台灣人的命當然是命!疫苗議題是「誰在刁難」你們不知道?!政經社會生活國際名人言論專欄媒體投書



5. 法律賦格

據此,社會上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險,將實乃一手操辦,惟此乃違保險法對於道德危險防範機制之設限,故死亡保險之書面同意應得被保險人明確知悉且 ...IraSeccionesdeestapáginaAyudasobreaccesibilidadNoticeDebesiniciarsesiónparacontinuar.IniciarsesiónenFacebookDebesiniciarsesiónparacontinuar.Entrar¿Hasolvidadolosdatosdelacuenta?·RegistrarteenFacebookEspañol(España)CatalàEnglish(US)Français(France)RomânăGalegoItalianoDeutschPortuguês(Brasil)العربيةहिन्दीRegistrarteEntrarMessengerFacebookLiteWatchPersonasPáginasCategoríasdepáginasLugaresJuegosLugaresMarketplaceFacebookPayGruposEmpleosOculusPortalInstagramLocalRecaudacionesdefondosServiciosCentrodeinformacióndevotaciónInformaciónCrearanuncioCrearpáginaDesarrolladoresEmpleoPrivacidadCookiesGestióndeanunciosCondicionesAyudaConfiguraciónRegistrodeactividadFacebook©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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