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期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6 卷 ... | 保險法道德危險

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道德危險的除外界限與最大善意原則(BoundaryoftheExcludedMoralHazardand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編著譯者:葉啟洲出版日期:2017.12刊登出處: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6卷第4期/2015-2083頁頁  數:69點閱次數:2568下載點數:276點銷售明細:授權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道德危險;重大過失;過失相抵;最大善意原則;除外危險中文摘要:道德危險的排除是保險法的重要規範之一。

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承保責任。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則屬於保險人的承保危險。

最高法院於 1997 年首度以最大善意原則的違反,來使保險人對於有重大過失的被保險人亦無須負責。

迄今已有多件法院判決採取同一見解,實質上修正了保險法的規定。

此外,也有判決採用過失相抵的概念,使得保險人得因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減少自己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可能是因為欠缺法律上的依據,這些創新的判決還未成為多數見解。

新見解的缺點是提高了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而且有違反立法決定的疑慮。

從臺灣司法實務發展趨勢可得知,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或許有所缺失,導致法院必須在個案中,透過實質架空立法者意旨之解釋方向,以達成個案之正義。

從比較法角度為觀察,我國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與 2008 年前德國保險契約法第 61 條規定,皆採全有全無之立法原則,因此德國司法實務亦產生與我國司法實務類似的修正。

然德國在 2008 年保險契約法第 81 條規定在改採重大過失酌減給付制後,此一現象已不復存在。

本文整理分析臺灣眾多案例,並比較分析臺德保險法制後,提出我國保險法修正條文建議,希望能在保障被保險人與防制道德危險之間取得平衡。

英文關鍵詞:MoralHazard;GrossNegligence;ContributoryNegligenc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ExclusionofCoverage英文摘要:OneofInsurancelawfunctionmightbetheexclusionofmoralhazard,Taiwan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providedthat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proposerorinsured(hereafterpolicyholder)’swillfulact.Andtheinsurerwasliabletoindemnifyfordamagecausedbythefaultofpolicyholder.Fromtheviewofinterpretingabovestatute,therearetwoapproachesinTaiwanjudiciary.Majorapproachisrepresentedby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thejudgmentrulesthattheinsuranceeventcausedbypolicyholdergrossnegligentact,whichisequivalenttobreachofutmostgoodfaith,andtheinsurercouldrefusetoindemnify.Asamatteroffact,theapproachsubstantiallyrevisesInsuranceAct1963Article29Section2.TherehavebeenmanylowercourtsfollowedTaiwanCivilSupremeCourtJudgmentTaiShanTsuNo.2141(1997).MinorapproachisaccordingtoTaiwanCivilCode1999Article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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