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年金請領,不一定會延後到65歲,您的權益知道嗎 ...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年齡

日前勞動部勞保局針對「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問題」進一步宣導:依法勞保 ...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Skiptocontent勞保老年年金請領,不一定會延後到65歲,您的權益知道嗎?日前勞動部勞保局針對「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問題」進一步宣導:依法勞保老年年金規定請領年齡原規定為60歲,自今年(107)年起調高1歲成為61歲,之後並每兩年調高1歲,逐年調高至65歲,依此推算,46年次(含)以前的勞工朋友年滿60歲即可請領;47至50年次的勞工朋友,分別在年滿61至64歲時可以請領;而51年次(含)以後的勞工朋友,法定請領年齡均為65歲。

然若僅片面依此法令釋疑,容易讓人混淆,以為未來可能自己要到61~65歲方可請領勞保年金。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資深顧問林建銘指出:「事實上,只要是在98年1月1日以前曾經有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規定者,是不受一定要滿65歲年齡請領的規定限制」。

我們先來詳細瞭解一下法律原文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施行日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註:施行日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58條之2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年給付請領年齡逐年提高的規定自1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說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98年1月1日公告施行),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林建銘表示,「法規中第10年起提高1歲,若從98年公告日起計算,今年107年即為進入之第10年」。

這也是為什麼近期這件事會突然成為熱門話題的主要原因。

白話一點來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也就是說,自98年1月1日起,勞保老年給付改為年金制,前提是勞工必須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才可以請領老年給付,但是如果請領當時勞保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就是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領);至於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就只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按月分期領)。

看來,新規定如果勞保年資滿15年者,只能分期月領,沒有一次請領的選擇權利,這樣的矛盾,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已經做了順應並尊重勞工選擇權的修正,讓年資15年以上資深勞工在新制勞工退休金可以選擇一次領或分期領,在退休金的運用規劃上更有彈性,但是勞工保險條例目前尚未有這樣的修正,以致於勞保老年給付對投保年資15年以上的勞工之一次請領運用並沒有選擇的機會,只能分期給付。

而且,這個60歲的年齡資格,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提高1歲為61歲,之後每2年提高一歲,直到提高為65歲為止。

所以,勞動部做了以下內容宣導:請領要件: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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