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焜專欄】保險與稅07:幫子女投保醫療險當心國稅局上門 ... | 醫療險身故理賠

醫療險的理賠給付通常不會給家庭帶來稅務困擾,不過仍有稅法細節要 ... 如果,沈先生投保的保險有身故理賠金,只要指定身故受益人,則該筆身 ...1頭條人氣台股國際股A股港股外匯期貨房產理財消費雜誌鉅亨新視界專題區塊鏈研究報告鉅亨新視界【林嘉焜專欄】保險與稅07:幫子女投保醫療險當心國稅局上門林嘉焜2020/10/1610:39facebookcommentFONTSIZEICONPRINT幫子女投保醫療險,當心國稅局上門。

(圖:AFP)Tag醫療險儲蓄險理賠贈與被保險人林嘉焜子女出生後,台灣的父母通常會為子女購買醫療險及儲蓄險,一來擔心子女萬一罹患先天性疾病的醫療負擔、二來儲備子女將來18歲上大專院校的學費開銷。

醫療險的理賠給付通常不會給家庭帶來稅務困擾,不過仍有稅法細節要注意。

醫療險的醫療理賠金通常會限制一定要償付給被保險人,如果,父母親當要保人且繳納保費,理賠金卻給付給子女(被保險人),就法理上,其實這應該屬於贈與行為。

謹慎一點的作法,可安排子女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父母將保費匯到子女帳戶,如此一來,萬一子女罹病而獲得醫療理賠金時,子女為要保人出資保費,同時為被保險人領取醫療理賠金,都是同一人,當然就沒有贈與事實(註:傷害險與健康險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或許,父母認為不擔任要保人,無法對保單資產有掌控權!但是,畢竟一般醫療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不高,未成年子女也無完全法律能力獨自解約保單,捲款而逃。

父母們不用太過擔心上述醫療險理賠帶來的稅務困擾,畢竟,父母幫子女給付醫療費,是合法免稅行為。

依據台灣的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不計入贈與總額。

整個過程應該是未成年子女先接受醫療,父母會先繳納醫療費給醫院,取得收據及醫療證明去向保險公司申請子女醫療保險理賠金,當保險公司把醫療理賠金匯入子女的銀行帳戶後,父母也會把這筆理賠金轉入父母自己帳戶,填補醫療支出,這也頂多算是「贈與之撤回」或「子女償還父母繳付醫藥費」,畢竟保費來源也是由父母支付,應該不至於有贈與稅的困擾。

現在有些醫院已經與特定保險公司連線,當病人及家屬在醫院櫃台結帳時,醫院的資訊系統已經判讀此病人的醫療保險內容,就逕行以保險給付抵銷部分的費用,就省下金流與申請理賠的作業成本,也更無上述的稅務困擾。

由於台灣健保的幫忙,一般個人醫療費用通常不至於超過每年220萬元(現行贈與免稅額),因此,也未曾聽聞父母因為領取子女醫療理賠金,轉入父母帳戶,而遭國稅局稽查贈與稅的案例。

唯一需要注意的事,父母切記申請子女的醫療理賠金時,若子女滿七歲、但尚未成年,父母不能代替子女簽名申請理賠金,以免觸犯偽造私文書罪!曾經有一位父親幫女兒投保,但不願意讓女兒知情,父親卻代替未成年女兒在被保險人欄位偽造簽名。

由於前妻擁有女兒的監護權,前妻提告前夫偽造私文書,遭法院判刑。

但是,醫療理賠金比較會出現在遺產稅的查稅案例中。

由於,醫療理賠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萬一,被保險人死亡,而且尚未申請醫療理賠金的話,這筆理賠金應該要計入遺產。

於是,國稅局與繼承人都會追蹤這筆理賠金的去向。

舉例說明,沈先生罹癌生病期間總計花費醫療費用967,087元,沈先生投保醫療保險,總計醫療給付約362萬元,保險的確降低他的經濟負擔。

但沈先生仍不幸過世,由於沈先生未生育子女,繼承人及遺產的應繼分別為沈父¼、沈母¼、沈太太½。

公婆與媳婦三人為了醫療理賠金與遺產分配而提起訴訟,經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判決遺產範圍如下表。

關於上表第1、2筆遺產,都是在沈先生身故後,保險公司匯入的醫療保險金,並非身故保險給付,屬於沈先生的遺產。

如果,沈先生投保的保險有身故理賠金,只要指定身故受益人,則該筆身故理賠金不會計入遺產分配。

(但國稅局仍可實質課課稅判定計入遺產課稅範圍)。

關於上表第6筆遺產,沈媽媽主張借名寄存於沈先生名義,繳付六年期保險,於期滿後以次子名義轉定期儲金,非屬沈先生之遺產。

但是法官認為沈媽媽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以此部分主張即難採信,該筆存款自應認定為沈先生之遺產。

最後,還是要強調醫療險對家庭理財的重要性。

依健保統計,每年還是有40%的醫療費用是家庭自負,若以健保局統計每人一生醫療費用平均為400萬元來推估,每個人應該要準備160萬元醫療開銷,這還不包括長期照護、使用新式醫療及藥品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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