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如要保人死亡,應以要保人死亡 ... | 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人

保單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如要保人死亡,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 ...展開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回首頁網站導覽行政院字級小中大全站搜尋進階搜尋最新消息工作概況即時新聞澄清影音專區單位業務介紹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關於我們中心沿革主任介紹執行長介紹副執行長介紹環境介紹服務轄區相關單位交通指南網站導覽行政院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保單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如要保人死亡,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日期:108-09-05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父母死亡時,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4月間死亡,其103年7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

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詢問。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行政院版權所有/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無障礙網頁宣告/聯絡我們/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通訊地址:408205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八樓│總機電話:04-2251-3839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回頂端回頂端關閉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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