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生活津貼 | 失能給付
二、 補助標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有加勞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失能生活津貼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09-09-07一、請領資格 (一)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三)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四)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補助標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二)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6,200元。
三、應備書件 (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三)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四)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六)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查詢電話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附件下載:申請書表下載(word檔)、申請書表下載(odt檔) 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7-10-01點閱次數:23031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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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三)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四)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補助標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二)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6,200元。
三、應備書件 (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三)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四)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六)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查詢電話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附件下載:申請書表下載(word檔)、申請書表下載(odt檔) 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7-10-01點閱次數:23031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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