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 | 住院看護補助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常見問題聯絡我們語系熱門關鍵字: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公開資訊▶最新消息▶重要訊息▶社政新聞▶活動訊息▶採購公告▶人事徵才▶施政重點便民服務▶福利地圖▶福利諮詢▶聯絡我們▶下載專區▶法規下載▶常見問題▶捐款徵信▶公益彩券▶愛心「捐贈碼」專區宣導專區▶影音專區▶社福專刊▶社福廣播機關介紹▶局長簡介▶組織編制▶各單位業務職掌與聯絡資訊▶交通地圖與聯絡資訊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核銷及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更多項目首頁>社會救助>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社會救助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費補助)申請資格1.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應備文件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健保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2061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看護費補助)申請資格1.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1,200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僅補助超過3萬元或5萬元部份),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3.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24小時者不予補助。

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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