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盈餘列公積才能減除 | 未分配盈餘法定盈餘公積

財政部規定,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 ...會員登入  l  訂閱專區  l  正體中文  l  简体中文  l  English首頁事務所簡介服務團隊服務據點最新消息服務項目商務中心員工專區人才招募聯繫我們最新消息當年度盈餘列公積才能減除(2016/1/21經濟日報)財政部規定,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財政部強調,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1998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的稅後盈餘為準,至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亦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即是減除項目之一。

財政部說,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是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在分配歷年累積的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不得作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舉國稅局一宗查核案例,甲公司在1999年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2013年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於2012年盈餘共計1,200萬,其餘1,300萬則是以前年度累積的盈餘。

甲公司申報2012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即2,500萬元×10%),但是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非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共計有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因此對甲公司補徵稅額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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