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 | 低收入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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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0年即15,6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80,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62萬元。

二、補助內容:(一)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2,393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358元,另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四)二、三款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不含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博士班、碩士班、公費安置收容及在學公費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358元(申請人需每學年度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五)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7,759元;同時為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其補助款擇優領取。

申請對象:民眾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承辦人員:陳先生、徐先生、王小姐、蘇先生、李先生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7、5641、5645、5643、5646傳真號碼:(02)29666556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承辦人員:陳先生、徐先生、王小姐、蘇先生、李先生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7、5641、5645、5643、5646傳真號碼:(02)29666556−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之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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