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145211號函 ...目前線上:638人,瀏覽人次:588539013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145211號函核復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096900號函准予備查全文20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51095123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1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839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13361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145211號函核復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附件下載附件二-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附件一-電訪問題內容參考範本附表一-結構型商品等級分類表附表二-結構型商品與客戶適合度對照表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5條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應審酌被保險人年齡等情況予以推介或銷售適當之商品,當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或本商品連結有結構型商品且被保險人於該結構型商品期滿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時,各會員應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中之重要事項告知書或「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簽名已瞭解並願意承擔投資風險,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願填寫則各會員得婉拒投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予65歲以上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經要保人同意後,將對要保人之銷售過程,予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要保人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至少包括下列事項:(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如附件二)(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要保人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要保人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險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要保人是否可負擔保險費及承受損失。

保險代理人得接受各會員委託擔任第2項所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代理各會員進行覆審。

覆審作業應於進行承保前完成,覆審時應檢視銷售過程之錄影或錄音,確認內容完整與適當,並出具覆審意見及留存紀錄。

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應以適當方式提供各會員留存紀錄並得以存取,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如要保人不同意進行錄音或錄影者,應婉拒投保本商品。

附件二-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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