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銷售自律規範(草案) | 投資連結保險

8.對於保本率未達100﹪之結構型商品,其商品名稱或文宣資料不得有保本字樣,避免誤導客戶。

(二)各會員於準備銷售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前,應召開保險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金管會97年6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096900號函准予備查金管會105年11月29日金管保壽字第10510951230號函洽悉金管會109年4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133613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金管會109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145211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第一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會員(以下簡稱各會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之行為,並保障客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1.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

2.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3.招攬人員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本商品之保險費。

第三條各會員應確保其招攬人員具有招攬本商品之資格、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並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第四條各會員訂定招攬人員薪資制度或商品佣金應考量下列事宜:一、薪資制度之設計宜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等,給予適當之薪津分級。

二、本商品佣金應經精算部門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間之關係。

第五條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應審酌被保險人年齡等情況予以推介或銷售適當之商品,當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或本商品連結有結構型商品且被保險人於該結構型商品期滿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時,各會員應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中之重要事項告知書或「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簽名已瞭解並願意承擔投資風險,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願填寫則各會員得婉拒投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予65歲以上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經要保人同意後,將對要保人之銷售過程,予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要保人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至少包括下列事項:(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如附件二)(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要保人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要保人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險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要保人是否可負擔保險費及承受損失。

保險代理人得接受各會員委託擔任第2項所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代理各會員進行覆審。

覆審作業應於進行承保前完成,覆審時應檢視銷售過程之錄影或錄音,確認內容完整與適當,並出具覆審意見及留存紀錄。

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應以適當方式提供各會員留存紀錄並得以存取,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如要保人不同意進行錄音或錄影者,應婉拒投保本商品。

第六條各會員應落實「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財務核保事項」,並確實評估客戶之實際經濟需求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各會員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另應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第七條加強對客戶宣導金融常識,提升客戶風險辨識能力,俾利建立正確投保觀念。

第八條各會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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