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 | 以未滿15歲之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契約

經查,按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一、題目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二、所涉法律(一)保險法(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三、探討研析據報載,普悠瑪翻覆事故衍生「個人保險」不理賠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爭議,以致引發各界關注。

經查,按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次查,行政院於105年6月17日以院臺金字第1050167345號送請本院審議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總說明謂:「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人壽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事故給予死亡給付,係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且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而制定,以防範道德危險,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本次因應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南臺震災引發各界對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之探討,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參酌外界意見,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為確保前開喪葬費用給付符合喪葬支出之必要性,參酌社會殯喪實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殯葬費補償限額規定(目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復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多具學生身分,已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障(目前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爰規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防範道德危險。

」綜上,為防範道德危險,法定未滿十五歲者之人壽保險不包括死亡給付,但擬給付喪葬費用,惟仍待修法通過。

另,按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

」第2項規定:「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又,107年6月20日制定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學生團保條例)第1條明定:「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其立法說明:「一、基於照顧學生與幼兒之政策目的及社會安全制度精神,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關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則依照本法規定行之。

另,由於該條之保險定位為公辦民營之政策性保險,與以政府為保險人之社會保險不同,是以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此外,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

…」、第14條第1款亦有身故保險金之給付項目。

而依該條例第22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迄今未定。

四、建議事項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學生團保條例相關規定,學生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額可達100萬元,凡此規定,並未因道德危險而不予學生或幼兒身故保險金額。

準此,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對於個人保險,除了否准給付死亡保險金外,亦不准給付喪葬費,乃至行政院前揭草案擬增訂喪葬費為30萬元之規定。

此二保險或因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性質之差異,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等之死亡給付有不同考量,惟為兼顧前揭保險法關於道德危險之顧慮,爰建議行政院宜將前述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儘速推動相關修法工作,以維參加個人保險之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保險權益。

另學生團保條例施行日期亦宜儘速定之。

填表人:謝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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