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滿15歲之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契約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立法院-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給付相關問題研析

(一) 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給付相關問題研析撰成日期:108年2月更新日期:108年2月25日資料類別:議題研析作者:安怡芸編號:R00642一、題目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給付相關問題研析二、所涉法律保險法三、探討研析(一)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簡言之,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近年來所發生的災禍,如復興空難、0206台南大地震,以及臺鐵普悠瑪列車翻覆意外等,其中均有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罹難,然而依上開保險法規定,致使家屬在請領相關保險死亡給付時產生困擾,故而引發民眾熱議。

(二)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對於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之規定,主要係考量保險目的是藉由保險給付填補損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非家庭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

此外,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為防止家屬為其投保高額保險使之成為詐害保險給付的目標,引發道德風險,因此規定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似有其正當性。

然而此等預設立場似仍為一般民眾存疑,在實務上遭遇未成年人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身亡時尤甚。

爰此,保險法第107條多次修正,從最早規定以12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逐步修正放寬,1997年甚至一度取消限制,然考量未成年人人身權益仍有遭受戕害之道德風險,2001年再度修法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時,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惟基於人性尊嚴之基本保障,喪葬費用並無禁止之必要,故而喪葬費用給付部分仍應給付。

2010年初又放寬修正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現下又有民眾對此規定產生質疑,可見針對未成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給付之問題似仍有分歧。

(三)按目前世界各國針對未成年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規定各有不同,韓國為15歲以下、法國為12歲以下係採完全禁止給予死亡給付,美、德、日、中國大陸則採取限額承保,透過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以下簡稱保額)來避免道德風險,其中日本限額給付1千萬日圓(約新臺幣283.7萬元),德國上限是8千歐元(新臺幣約28.25萬元)。

也有以年齡為區分之立法例,中國大陸10歲以下死亡給付保額上限為20萬人民幣(約新臺幣91.2萬元)、10至18歲上限為50萬人民幣(約新臺幣228萬元),美國以紐約州為例,4歲半以下者保額不能超過要保人保額之25%,上限為5萬美元(約新臺幣154萬元)、4歲半至14歲半者保額上限為要保人保額的50%、上限為5萬美元(約新臺幣154萬元)。

由此可見,限制未成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給付之規定係符合世界潮流,惟是否應全面性禁止或採分齡限額方式,以及如何兼顧身故保障與避免道德風險的細部規範上,則不無研議空間。

四、建議事項(一)開放給付喪葬費用保險法第107條之1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第1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2項)」,爰針對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或亦可參考該條為相同之規定。

然而在喪葬費用之給付規定部分,則或可再為討論。

(二)保留提高保額彈性有學者提出德國立法例供參:父母在沒有特別申請的情況下僅能為子女投保基本保額的身故保障,若想將保額提高,則需透過向家事法庭申請之方式,於獲准後始能購買更高保額。

如此一來,既能具有基本保障,也保留提高保額之彈性,而透過向法院的申請程序,或多或少亦可達到部分嚇阻的功效,降低道德風險發生之機會,似亦不失為一可行之修法參考。

撰稿人:安怡芸



2. 未滿15歲被保險人,也可享限額壽險保障61.5萬元!保險法第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跳到主文『平凡之理財路,也能邁向財富自由』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黃大偉來為你加薪-GoogleADJun26Fri202016:44未滿15歲被保險人,也可享限額壽險保障61.5萬元!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3讀通過(2020年)未滿15歲被保險人,可享限額壽險保障?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3讀通過(2020年) 立法院會於2020/05/22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目前為新台幣61.5萬元。

另通過「保險法第138條之2」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之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兒童保險死亡理賠的爭議一直都在,主要關鍵是道德風險,避免不肖父母為詐領保險金而傷害子女,原先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也就是說按目前法律,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無論死因為何,保險公司均不理賠,僅退還加上利息的已繳保費,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金管會今天表示,6月12日後新法上路後,若身故給付已超過此限額61.5萬,父母只要事先簽署聲明書,仍可加買。

保險局已與壽險公會、各家業者達成協議,並公布施行辨法如下:(1)現售兒童保單,針對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條款內若是寫「返還保險費」,將可不納入61.5萬元的喪葬費限額內;但有部分健康險保單條款是寫「死亡時提供身故保險金給付」,內含所繳保費,就會計入喪葬費限額。

(2)2020月6月12日之前買的兒童保單,退還保費給要保人可不計入此喪葬費用限額,但12日之後買的兒童保單,身故喪葬給付最高為61.5萬元,超過部分是否要退還保費,則要看保單條款的設計。

新法上路後,壽險、傷害險、含有身故給付的健康險、旅平險、小額終老保險、投資型壽險、微型保險等險種,都要納入此喪葬費用限額,但學生保險、年金保險因無身故給付,則不納入。

(3)2020月6月12日後買的第一張兒童保單身故給付已達61.5萬元,再買第二張以上含有身故給付的保單,父母簽署同意聲明書後就可投保。

即使保額合計超過喪葬費用限額,只要事先同意,仍可加買多張兒童保單 在2020月6月12日之前買的兒童保單,因條款內若是寫「返還保險費」,還是維持不變,並不會溯及既往。

  事實上,台灣自有保險行業以來,發生過三起狠心父親企圖殺害親身小孩來詐領保險金人倫悲劇。

 但是發生在2016年2月6日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故,帶走台南市維冠大樓115條人命,有超過30位未滿12歲孩童喪生,因受限國內法令規定15歲以下無法獲得理賠。

2018年10月又發生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人為15歲以下,礙於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壽險專家因而提出質疑,究竟是孩童的人身保障重要?還是去防堵那些微乎其微的道德風險重要?金管會之前曾表示,為防止道德危險案件及確保兒童生存利益,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客觀上並無對錯問題,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有些國家(美國、中國、德國等)或地區採限額投保,亦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此次保險法第107條法條內容再修法,也為10年來一直懸而未決的兒童身故金給付問題找到一個折衷的解約方式。

金管會認為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可以避免道德風險同時維持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法條內容(未修法前): 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



3. 立法院-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

經查,按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一、題目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二、所涉法律(一)保險法(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三、探討研析據報載,普悠瑪翻覆事故衍生「個人保險」不理賠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爭議,以致引發各界關注。

經查,按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次查,行政院於105年6月17日以院臺金字第1050167345號送請本院審議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總說明謂:「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人壽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事故給予死亡給付,係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且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而制定,以防範道德危險,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本次因應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南臺震災引發各界對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之探討,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參酌外界意見,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為確保前開喪葬費用給付符合喪葬支出之必要性,參酌社會殯喪實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殯葬費補償限額規定(目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復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多具學生身分,已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障(目前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爰規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防範道德危險。

」綜上,為防範道德危險,法定未滿十五歲者之人壽保險不包括死亡給付,但擬給付喪葬費用,惟仍待修法通過。

另,按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

」第2項規定:「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又,107年6月20日制定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學生團保條例)第1條明定:「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其立法說明:「一、基於照顧學生與幼兒之政策目的及社會安全制度精神,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關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則依照本法規定行之。

另,由於該條之保險定位為公辦民營之政策性保險,與以政府為保險人之社會保險不同,是以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此外,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

…」、第14條第1款亦有身故保險金之給付項目。

而依該條例第22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迄今未定。

四、建議事項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學生團保條例相關規定,學生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額可達100萬元,凡此規定,並未因道德危險而不予學生或幼兒身故保險金額。

準此,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對於個人保險,除了否准給付死亡保險金外,亦不准給付喪葬費,乃至行政院前揭草案擬增訂喪葬費為30萬元之規定。

此二保險或因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性質之差異,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等之死亡給付有不同考量,惟為兼顧前揭保險法關於道德危險之顧慮,爰建議行政院宜將前述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儘速推動相關修法工作,以維參加個人保險之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保險權益。

另學生團保條例施行日期亦宜儘速定之。

填表人:謝碧珠  



4. 有關現行保險法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規定之說明

後為避免道德危險,99年2月再修正,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search搜尋人事自然人憑證應用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本部簡介職掌及組織部長專區施政計畫內政概要聯絡資訊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部史專區主題政策人民安心,簡政便民國土永續,居住正義公民參與,擁抱國際訊息快遞新聞發布即時新聞澄清行政公告活動訊息本部徵才多媒體專區主題服務COVID-19防疫訊息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重要指標查詢申辦表單民政服務專區戶政司地政國土專區合作及人民團體工程施工查核專區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專區人事主題專區政風專區統計主題專區法規及訴願互動交流RSS1996FacebookYouTubeFlickr電子報常見問答雙語詞彙民意信箱熱門關鍵字人事自然人憑證應用上方連結回首頁網站導覽民意信箱雙語詞彙常見問答電子報RSSEnglish下方連結網站安全政策隱私權保護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上方連結回首頁網站導覽民意信箱雙語詞彙常見問答電子報RSSEnglish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本部簡介職掌及組織部長專區施政計畫內政概要聯絡資訊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部史專區主題政策人民安心,簡政便民國土永續,居住正義公民參與,擁抱國際訊息快遞新聞發布即時新聞澄清行政公告活動訊息本部徵才多媒體專區主題服務COVID-19防疫訊息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重要指標查詢申辦表單民政服務專區戶政司地政國土專區合作及人民團體工程施工查核專區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專區人事主題專區政風專區統計主題專區法規及訴願互動交流RSS1996FacebookYouTubeFlickr電子報常見問答雙語詞彙民意信箱搜尋search搜尋人事自然人憑證應用進階搜尋熱門關鍵字人事自然人憑證應用政策宣導訊息快遞好康報報快捷服務視覺化統計社群動態相關連結分眾導覽一般民眾政府機關企業法人ForeignNationals:::分享園地最新消息廉政宣導廉政會報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內政部103年請託關說登錄事件統計表內政部102年請託關說登錄事件統計表內政部101年第4季請託關說登錄事件統計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實務案例表揚廉能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表揚廉能公務人員作業要點年度廉能楷模精選相簿廉能公務人員推薦表消費者保護宣導法規園地廉政業務查處業務維護業務人事業務行政規則兼辦政風人員專區熱門影音:::首頁主題服務政風專區分享園地消費者保護宣導消費者保護宣導_網頁功能[開啟新連結]列印內容有關現行保險法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規定之說明發布單位:政風處 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除部分國家或地區採限額投保外,亦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我國保險法之規範歷經多次變革,於民國18年訂定之初,係採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52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86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而90年修正之保險法第107條,則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後為避免道德危險,99年2月再修正,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

  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之意旨,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係為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爰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惟殘廢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尚無限制。

  另現行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時亦考量其他法律(含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該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



5. 未滿15 歲被保險人意外身故限額給付喪葬費超額投保需簽聲明書

為使未滿十五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只能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而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評估十五足歲以下孩童也應享有保險所帶來風險分散的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保險》本篇網址:分享未滿15歲被保險人意外身故限額給付喪葬費超額投保需簽聲明書法源編輯室/2020-06-10[評論數0篇]總統於昨(十)日公布「保險法第107條、第138條之2條文」,未來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因故身亡時,保險公司給付喪葬費用需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

過去規範十五足歲以下傳統型保單僅能以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設計,投資型商品只能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方式給付,也就是十五足歲以下兒童並無法享有真正的身故保障,萬一發生事故時僅能拿回自己所繳的保費或累積的帳戶價值,實際並無保險保障來分散所承擔的死亡風險。

為使未滿十五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只能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而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評估十五足歲以下孩童也應享有保險所帶來風險分散的好處,因此新修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而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在兼顧道德風險考量,設定身故保障需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目前規範以六十一點五萬元為身故保障上限。

七月一日後銷售的兒童保單,需提供具喪葬費用的給付內容並列入通算,考量立法原意與市場需求,如果想在第一張六十一點五萬元保單投保後投保第二張以上時,需簽屬同意聲明書後始可投保,目的係為協助要保人了解在十五足歲前身故時,超出額度部分將採退還保費處理。

相關資料保險法第107,138-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7-1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0號民事判決金管保品字第09902026060號論保險人告知義務與保險契約特殊解釋原則之關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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