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重新建築土地法第一百 ... | 重新建築

吳從周,重新建築,合建,正當理由,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暨其上之B房屋,租予乙使用,但未約定租賃期間。

惟因B房屋年久失修,且A土地已與相鄰之丙所有之土地協議,月旦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教室201202 (112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重新建築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之意涵作者吳從周中文摘要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暨其上之B房屋,租予乙使用,但未約定租賃期間。

惟因B房屋年久失修,且A土地已與相鄰之丙所有之土地協議合併重建,為充分利用土地,對B房屋有收回重建之必要。

為此甲乃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為由終止租約,請求遷讓返還上開房地。

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起訖頁18-20關鍵詞重新建築、合建、正當理由刊名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201202 (112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該期刊-上一篇贈與契約與自然債務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為例該期刊-下一篇簡易程序因訴訟變更而改用通常程序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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