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僱主要求返還合法嗎? | 職災公司給付3成

根據勞基法職災補償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我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僱主要求返還合法嗎?台南廖先生問:我是科技公司的工程師,今年七月十六日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小腿骨骨折,住院治療後在家休養了三個多月,直到上(十一)月才恢復上班。

在請病假期間公司都照常支付我薪水,前幾天人事小姐要我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說是要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卻要求我領到勞保給付後,必須將錢還給公司。

請問,勞保不是保障勞工的嗎?我每個月也都有被扣繳勞保費,公司這樣的要求,合法嗎?所謂勞保傷病給付,是為了補助勞工因傷害或疾病,在醫療期間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因此,只要勞工在治療期間未領得原有薪資,或只領得部分薪資時,都可提出申請。

傷病給付是按日計算,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也可在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至於給付的標準,是按日投保薪資的五十%給付,也就是補助五成薪,但若是職業傷病所致,則提高為日投保薪資的七十%。

取得全薪還可再領傷病給付?由於傷病給付的條件是「未取得原有薪資」,但若勞工是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僱主又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勞工醫療期間就必須提供全薪的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就不得再請領勞保傷病給付?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曾做出函令解釋,表示勞基法所規定的工資補償,是屬於僱主對員工在醫療期間所提供的一種費用補償,與員工正常上班期間所支付的工資不同。

也就是說,勞委會認為勞基法的工資補償,與勞保條例所稱的「原有薪資」不同。

因此,雖然勞工在醫療期間已領得僱主給予的原有工資補償,仍得再向勞保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僱主的責任至於勞工領得的職災傷病給付,僱主是否有權利要求員工返還?根據勞基法職災補償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也就是說,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用來抵充僱主的法律責任。

廖先生公司的要求依法有據案例中廖先生的公司,既然在廖先生三個多月的醫療期間,已支付他原有的薪資,對於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就有權利主張要用來抵充已支付的薪資費用。

至於勞保費的部分,其實員工每個月從薪資被扣繳的三成保費(僱主負擔七成,政府補助一成),只是普通事故保險的保費,至於職業災害保險(勞保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的保費,全部都是由僱主負擔的,這也是僱主得要求抵充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因此,廖先生的公司要求他返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依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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