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 | 違反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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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意旨係指土地如有違反管制使用之情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施予限期繳納罰鍰之處分,或採相關懲處措施或施予按次處罰之處分,而其處分費用或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得依該條第三項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又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故土地如有違反管制使用之情事,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處分,逾期仍未依法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得於期限屆滿後,即行移送法辦。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10 返回置頂:::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活動新訊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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