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 | 違反區域計畫法

四、依本基準所定之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應處罰行為,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 其罰鍰數額並得逐次酌量 ...目前線上:1575人,瀏覽人次:60075641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所有條文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量基準如附表。

附表三、依前點所定應裁處罰鍰之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如係濫倒廢土、廢棄物、濫採砂石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數額得提高為二倍或二倍以上,惟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依本基準所定之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應處罰行為,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其罰鍰數額並得逐次酌量加重三分之一,但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每次處分相隔期間為自前次處分書送達完成日起算三個月,其罰鍰數額依本基準所定執行之。

惟情節重大或惡性違規之行為,處以罰鍰相隔期間不在此限。

五、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一)發現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緩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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