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名稱,經民國95.10.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修正)民國86.09.19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八九三九號函核定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民國87.08.15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一○三四號函修正第十六條條文並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民國95.10.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修正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行政院金管會101.5.7金管保品字第10102059590號函修正金管會102.1.10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金管會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金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六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日間留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費用金額給付,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改以日額方式(日額之計算標準由保險公司定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以○○日為限。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七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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