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 | 職災由誰認定

WFU網站頁籤台語/台灣話職場資訊集全人健康電腦密技充電升級食行育樂合作邀約個人簡歷2017年2月8日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作者:許君豪醫師 (職業醫學科)一早,職業傷病門診來了一位求診勞工,手裡拿著警察局開立的交通事故(車禍)單據,說:「醫師,O月O日我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請幫我開立『職災證明』。

」職業傷害的「證明」,其實不屬於醫師的權責範圍。

且聽我道來。

本文主題:勞保給付「職業傷害」這個主題,牽涉的議題範圍很廣,舉例來說,包括:1.傷病的診療2.勞保給付、津貼、補助3.雇主的紀錄、通報等責任4.雇主的補償責任5.雇主及相關當事人的民事、刑事責任6.復工這些議題的參與者,包括勞工、部門主管、雇主、勞保局、勞動部、法院、醫療人員、……等。

本文要談的是第2項:從勞保給付的角度看,「某勞工的某傷害屬於職業傷害」是否成立,究竟誰說了算?在切入核心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差別。

延伸閱讀勞動部重大職災/安全衛生卓越網站,上線了!職業傷害vs.職業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等法規,職業災害(簡稱「職災」)分為以下幾類:1.傷害2.疾病3.失能(舊稱「殘廢」)4.死亡原則上可把1、2視為初始狀況,3、4視為較嚴重的後續狀況(較不嚴重的,就留在1、2。

)。

因此,職災的初始狀況,可分為「傷害」和「疾病」兩種:A.職業傷害:「工作」和「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例如:上下班途中車禍、工作中跌落/切割傷/化學品灼傷/……等。

B.職業病:「工作」和「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例如:聽力損失/氣喘/腰椎間盤突出/肺結核/心血管疾病/……等。

A.職業傷害:由「當事人」自行判斷如上述,由於職業傷害之「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所以職業傷害是否成立,是基於當事人的判斷,例如:1.上下班途中車禍:由事故紀錄、車禍地點是否為合理往返工作場所途徑、勞工是否違規、……等,即可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

延伸閱讀上下班途中車禍、事故,算勞保職災嗎?不一定!2.工作中跌落/切割傷/化學品灼傷/……等:由受傷員工本人及週遭人員的陳述、受傷情況、現場事證、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

由此可知,「職業傷害是否成立?」的認定只牽涉到當事人,而和負責診療的醫療人員無關。

因此,找醫師「證明」職業傷害成立,是錯誤的觀念。

對職業傷害就醫流程有點概念的朋友,可能有些疑惑:「咦,我記得職災後就醫時,醫師會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上蓋章耶!」沒錯,但這兩種「單子」,原則上是「雇主已經先承認是職業傷害,然後才拿給勞工就醫時使用」的,醫師蓋章只代表的確有執行診療,而非認定職業傷害。

另外,雇主有時未能及時(或不知道應該)提供單子給勞工,所以醫療院所也會備著單子給勞工使用。

這只是行政上委由醫療院所給勞工和雇主的方便,不代表醫師具有認定職業傷害的權利。

另外,醫師確實常開立「診斷證明書」。

但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病名」、「醫囑」、「診療過程」等資訊,而非「證明」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

【案例】有朋友提到,曾有職傷個案,勞保局以「您就醫時的病歷中,醫師未寫明為職傷」為理由,不認定該案件為職業傷害。

【解法】實務上,醫師可在診斷書上註明「OOO先生自述今日上午O時O分許,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在OOO(地點)發生車禍。

」這個「自述」表示醫師只是記錄勞工的說法,不代表醫師證明確有此事。

這樣一來,或可減少一些勞方、資方、勞保局三方的爭議。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前,公司會收到通知嗎?B.職業病:「醫師」提供專業意見另一方面,由於職業病之「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所以職業病是否成立,常須參考醫師等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例如:1.聽力損失:雇主和勞工提供歷次聽力檢查結果、歷年作業環境噪音監測結果等資料給醫師,再加上作業照片/影片/實地訪視等資料蒐集,醫師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供作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的書面參考資料。

2.腰椎間盤突出:雇主和勞工提供作業中搬運重物的重量/頻率/期間、搬運姿勢的照片/影片、就醫紀錄等資料給醫師。

若醫師認為有必要時,醫療團隊亦會訪視工作現場,訪談勞工和其同事,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作為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時的資料。

【註】通常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負責上述専業評估。

可參考這篇文章。

應特別注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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