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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

WFU網站頁籤台語/台灣話職場資訊集全人健康電腦密技充電升級食行育樂合作邀約個人簡歷2017年2月8日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作者:許君豪醫師 (職業醫學科)一早,職業傷病門診來了一位求診勞工,手裡拿著警察局開立的交通事故(車禍)單據,說:「醫師,O月O日我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請幫我開立『職災證明』。

」職業傷害的「證明」,其實不屬於醫師的權責範圍。

且聽我道來。

本文主題:勞保給付「職業傷害」這個主題,牽涉的議題範圍很廣,舉例來說,包括:1.傷病的診療2.勞保給付、津貼、補助3.雇主的紀錄、通報等責任4.雇主的補償責任5.雇主及相關當事人的民事、刑事責任6.復工這些議題的參與者,包括勞工、部門主管、雇主、勞保局、勞動部、法院、醫療人員、……等。

本文要談的是第2項:從勞保給付的角度看,「某勞工的某傷害屬於職業傷害」是否成立,究竟誰說了算?在切入核心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差別。

延伸閱讀勞動部重大職災/安全衛生卓越網站,上線了!職業傷害vs.職業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等法規,職業災害(簡稱「職災」)分為以下幾類:1.傷害2.疾病3.失能(舊稱「殘廢」)4.死亡原則上可把1、2視為初始狀況,3、4視為較嚴重的後續狀況(較不嚴重的,就留在1、2。

)。

因此,職災的初始狀況,可分為「傷害」和「疾病」兩種:A.職業傷害:「工作」和「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例如:上下班途中車禍、工作中跌落/切割傷/化學品灼傷/……等。

B.職業病:「工作」和「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例如:聽力損失/氣喘/腰椎間盤突出/肺結核/心血管疾病/……等。

A.職業傷害:由「當事人」自行判斷如上述,由於職業傷害之「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所以職業傷害是否成立,是基於當事人的判斷,例如:1.上下班途中車禍:由事故紀錄、車禍地點是否為合理往返工作場所途徑、勞工是否違規、……等,即可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

延伸閱讀上下班途中車禍、事故,算勞保職災嗎?不一定!2.工作中跌落/切割傷/化學品灼傷/……等:由受傷員工本人及週遭人員的陳述、受傷情況、現場事證、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

由此可知,「職業傷害是否成立?」的認定只牽涉到當事人,而和負責診療的醫療人員無關。

因此,找醫師「證明」職業傷害成立,是錯誤的觀念。

對職業傷害就醫流程有點概念的朋友,可能有些疑惑:「咦,我記得職災後就醫時,醫師會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上蓋章耶!」沒錯,但這兩種「單子」,原則上是「雇主已經先承認是職業傷害,然後才拿給勞工就醫時使用」的,醫師蓋章只代表的確有執行診療,而非認定職業傷害。

另外,雇主有時未能及時(或不知道應該)提供單子給勞工,所以醫療院所也會備著單子給勞工使用。

這只是行政上委由醫療院所給勞工和雇主的方便,不代表醫師具有認定職業傷害的權利。

另外,醫師確實常開立「診斷證明書」。

但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病名」、「醫囑」、「診療過程」等資訊,而非「證明」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

【案例】有朋友提到,曾有職傷個案,勞保局以「您就醫時的病歷中,醫師未寫明為職傷」為理由,不認定該案件為職業傷害。

【解法】實務上,醫師可在診斷書上註明「OOO先生自述今日上午O時O分許,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在OOO(地點)發生車禍。

」這個「自述」表示醫師只是記錄勞工的說法,不代表醫師證明確有此事。

這樣一來,或可減少一些勞方、資方、勞保局三方的爭議。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前,公司會收到通知嗎?B.職業病:「醫師」提供專業意見另一方面,由於職業病之「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所以職業病是否成立,常須參考醫師等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例如:1.聽力損失:雇主和勞工提供歷次聽力檢查結果、歷年作業環境噪音監測結果等資料給醫師,再加上作業照片/影片/實地訪視等資料蒐集,醫師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供作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的書面參考資料。

2.腰椎間盤突出:雇主和勞工提供作業中搬運重物的重量/頻率/期間、搬運姿勢的照片/影片、就醫紀錄等資料給醫師。

若醫師認為有必要時,醫療團隊亦會訪視工作現場,訪談勞工和其同事,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作為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時的資料。

【註】通常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負責上述専業評估。

可參考這篇文章。

應特別注意,以



2. 【職災之後觀察筆記】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喔炫!51::台灣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希冀藉由宣導與推動制度的改善,為職災勞工發聲,並有效預防與降低職業傷病的發生!職安議題首頁»職安議題»喔炫!51»【職災之後觀察筆記】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職災之後觀察筆記】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2020.01.20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 文/鄭筑羚 一早,林先生就急急忙忙打電話來詢問,明明勞保職災認定已經通過他是職業病,為什麼還有什麼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聯絡要來鑑定他是不是職業病? 到這裡應該不少人有著和林先生一樣的疑惑,「不是已經是職業病了嗎?為什麼還需要鑑定呢?鑑定比認定還要厲害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勞工不幸因工作而罹患特定疾病,應該要怎麼辦。

 職業病認定雙軌制 由於職業傷病的認定,涉及勞雇雙方之間補償義務及責任歸屬的基礎,是不是職業病,必須先確認傷病的「工作相關性」。

如何確認?首先勞工需取得一般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醫師開立的職業疾病診斷書,接著再提出申請職業病認定。

大家通常想到的是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認定,由勞保局委託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審查是否與工作有關,勞保局再決定是否通過給付。

申請職業病認定,勞工需取得一般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醫師開立的職業疾病診斷書。

圖片來源:職安連線 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工都有加入勞保職災保險[1],因此,不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可以另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向地方政府的「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若縣市政府未設立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然,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也可以向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不過,實務上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多循勞保的認定程序,沒有勞保身分者,則向地方政府申請認定。

 多元管道歧異結果如何解 到這裡,大家應該已經明白在現行的機制上職業疾病的認定有雙軌制,分別是勞保職災保險的給付認定與地方政府的職業病認定委員會。

不過,既然有兩種認定,可以兩個都申請認定嗎?萬一兩邊意見不同,誰說了算? 讓我們回到林先生身上。

 擔任麵包師傅多年的林先生,因公司近來有設置中央廚房的計畫,指派他統籌相關業務與研發新口味。

為了趕上公司預定的計畫時間,林先生每天早出晚歸,天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忙碌了兩、三個月後,某天林先生卻突然倒下,急診後發現是出血性腦中風,經治療後搶回一命,不過身體功能受到影響,需要長期復健。

 示意圖,非當事人工作之麵包店。

圖片來源:Flickr事發後,公司不承認林先生中風與工作有關,甚至因為林先生病發後行動不便,無法再回到麵包店工作而將他解僱。

林先生提出勞保職災給付申請,獲得醫療與傷病給付。

公司知道林先生獲得職災給付之後,依舊否認林先生的中風與職務有關,不願給付相關補償,還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向地方政府提出職業病認定申請,因該縣市沒有設立認定委員會,委由職安署的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如同林先生所憂慮的,現行由《勞保條例》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構的雙軌制,申請程序上沒有優先順序,兩邊都可以同時申請。

因彼此獨立運作,雙方審定結果都不具有拘束對方的效力,當雙方作出的職業認定意見不一致、勞雇任一方對此有疑義時,就必須進入行政救濟(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的延長賽。

因此,若是未來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果後函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出不利林先生的行政處分,林先生可提出行政救濟來維護權益。

 現行職業傷病之認定及行政救濟流程圖,圖片來源:鄭雅文、黃怡翎(2019) 林先生遭遇的狀況題反映了現行雙軌的職業病認定路徑,只是讓問題更加複雜化,不只讓職災勞工疲於奔命,行政資源也有重疊浪費的問題,對保障職業病勞工的權益並無實益,因此,勞政機關應儘速解決職業病認定管道進行修正,建立職業病認定的單一途徑,以改善目前職業病認定制度上的混亂。

 [1]台灣的職災保險附屬在勞工保險中,職災保險費率獨立計算並由雇主全額負擔,但限於勞保未強制四人以下公司納保,以致仍有受僱勞工未受到保障。

延伸閱讀:鄭雅文、黃怡翎,2019,〈職業傷病的認定〉,《職災之後:補償的意義、困境與出路》。

台北:巨流出版。

          鄭筑羚因為對工作的焦慮,開始關注勞動議題。

現為職安連線工作人員。

   喔炫!51是職安連線嘗試做的新計畫,「喔炫」來自OSH(OccupationalSafeandHealth),也就是職業安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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