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投保,可否列報公司費用? | 公司 替員工保險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團體壽險」:係相對於「個人保險」而言,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且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有一張主保單,通常團體保險商品會冠有「團體」字樣,營利事業為員工繳納團體壽險之保費始得認列。

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所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憑核認。

 「團體彙繳件」: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雖有「團體」字樣,但其係個人保單集體彙繳件,並非團體保險,仍屬個人保險。

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團體彙繳件,而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前揭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負擔保險費團體壽險團體彙繳件(個人保險)免視員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列保險費)不適用申報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2000元部分(列薪資支出)全部金額(列薪資支出) 案例:(非屬團體壽險)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保險費支出較上期大幅增加,其中支付某些特定員工之分紅人壽保險保費達600餘萬元,經進一步調查,所投保之保單名稱均為個人險保單,非屬團體壽險,雖以公司名義為要保人及保險受益人,仍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因此剔除保險費600餘萬元並核定補稅150餘萬元。

營利事業為員工規劃保險商品時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如規劃不當反造成公司稅負增加,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新聞稿南區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https://www.htcpa.com.tw/wp-content/uploads/2019/04/logo.png00HTCPAErinhttps://www.htcpa.com.tw/wp-content/uploads/2019/04/logo.pngHTCPAErin2011-07-2710:20:262011-07-2710:34:34為員工投保,可否列報公司費用?您可能會喜歡二代健保(九)~結語二代健保(六)~股利所得財政部不再要求投資型保單須提高死亡...災害損失二代健保(三)~高額獎金二代健保(四)~兼職所得2回覆團保保費是由公司負擔.公司有加勞健保 又多幫我們加"團保" 請問保費由公司付孩是員工付?發表評論想要加入討論?隨意貢獻!發佈留言取消回覆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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