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視為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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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第一項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內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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