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傷病給付雇主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職災之後觀察筆記】雇主已給職災補償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 ...

不過,職災補償制度在台灣是採《勞基法》與勞保給付雙軌制,因此,當勞工發生職災的時候,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予勞工相關補償,具有勞保 ...職安議題首頁»職安議題»喔炫!51»【職災之後觀察筆記】雇主已給職災補償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職災之後觀察筆記】雇主已給職災補償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2020.05.25雇主已給職災補償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 文/鄭筑羚 去年年中,阿廣在上班途中遇到前車緊急煞車,導致追撞事故,撞到當下已無法自己站起來,送到醫院確診為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醫師建議開刀,隔月阿廣就動了手術。

住院期間,公司勞安部門的人來探視他,告知可以申請勞保職災保險,也給了勞保的住院單讓他填寫,並說明這段不能工作期間,公司只會先付3成的薪資,如果公司付了全薪,阿廣拿到薪資之後就不能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所以等阿廣復工後就會幫他申請,屆時就會拿到剩餘的7成薪水。

 ▲阿廣車禍示意圖,圖片來源:Freepik 雖然公司每個月都會按月支付3成薪資,但不到一萬的金額要養家實在不敷使用,阿廣一直很希望趕快復工。

休養六個月後,公司問他能不能回來工作,即使還在復健期,右膝活動角度仍然有限,為了生計,阿廣只好帶傷回去上班了。

 補償金不是工資 阿廣遇到的情況並不是特例,去年職安連線就接連遇到和阿廣一樣在休養期間僅領到3成薪資的職災勞工。

過去也曾有雇主來諮詢,表示已經依《勞動基準法》補償職災勞工全額薪資,之後幫勞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在勞保申請書單上看到填表前說明寫著「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得請領」的說明文字,焦急詢問他給全薪是不是錯了? 在之前的文章「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裡提過,當職災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拿不到原本的薪水,所以由勞保職災保險來補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第一年給7成薪、第二年為5成薪,最多申請2年。

請領傷病給付的資格,在勞保局網站上也強調「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是申請的三大要件。

▲勞保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

圖片來源:勞保局臉書。

 不過,職災補償制度在台灣是採《勞基法》與勞保給付雙軌制,因此,當勞工發生職災的時候,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予勞工相關補償,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可以同時請求勞保職災給付。

在勞工不能工作期間,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按月全額補償原領工資,且須從不能工作的第一天開始發給。

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若是依《勞基法》發給全薪,是否就不能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若是要申請傷病給付,雇主就不能發給全薪? 對於這樣的問題,勞動部曾經做出函令解釋[1],依據勞動部的函釋說法,在《勞基法》裡規定的工資補償是為了要讓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也能維持正常生活,所以要求雇主須給予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的補償金,與因正常工作而獲得的「工資」,在意義上是不同的,也不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原有薪資」。

事實上,在傷病給付申請書單上最後一頁,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已做了上述的解釋,也說明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不過,實務上許多申請民眾在看到表單上的填表前說明,即產生誤解,以為不能申請,而造成權益受損。

 ▲勞保申請書單上雖有加註說明,不過實務上許多民眾仍會誤解。

圖片來源:職安連線。

 抵充職災補償的前提 當雇主已經依法付了工資補償費用,而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可以選擇要不要抵充已支付的補償費用。

這邊要注意的是,當雇主主張要抵充補償費用,是要以勞工實際已經領到的勞保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為前提;即便職災勞工在傷病發生之後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不能在勞工領到給付前就說那我只要付差額的部分就好,剩下的等勞保局的給付。

雇主發放補償工資的全額費用,應在原本約定的工資發放日期給予。

 阿廣的公司誤解了《勞基法》第59條和勞保對於職災補償的規定,而沒有在休養期間補償原領工資,依法將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簡單來說,對於職災勞工的原領工資給付,雇主必須在工資發放日期直接全額給付補償費用,而不是扣除勞工保險給付的差額。

之後勞工請領了職災給付,雇主可以主張抵充,要求勞工將差額部分返還公司。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三字第0980067497號函        鄭筑羚因為對工作的焦慮,開始關注勞動議題。

現為職安連線工作人員。

   喔炫!51是職安連線嘗試做的新計畫,「喔炫」來自OSH



2. 職災-雇主給補償金+假問題-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直播預告】獨家專題-遠距辦公高效率管理模式⏰開播時間:6/18(五)12:10~13:00如何打造高效率的遠距辦公管理模式?✅就讓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林由敏執行長攜手#遠距管理專家周純如老師為您一一解答!最新消息人資訊息人資勞動法訊息財經相關訊息人事主管協會新聞人資熱門話題人事主管協會公告進修課程課程總覽人資學習地圖專業認證班系列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專業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財會課程國際級專業課程線上online課程會員免費講座企業內訓企業輔導HR知識中心人資相關資料下載HR知識中心勞資爭議專欄HR巿調報告HR相關產品法令專區法令專區會員專區加入一般會員加入企業會員在校生優惠入會會員好康勞資Q&A 轉寄好友推至Plurk推至facebook 1 【職災補償】職災-雇主給補償金+假問題 2016/3/28  Q 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Q1:「薪資」與「原領工資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如何認列?二種皆屬薪資的一環,雇主該如何證明這不是薪資而是補償金呢?Q2: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是否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Q3: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勞資雙方是否可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團保)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Q4:員工遭遇職災醫治療養期間,雇主依法應給予公傷病假,若員工使用自己的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是否應全部改為公傷病假;並給予職災補償後,再切結要求員工申請勞保傷病70加以全數抵充。

 A Ans1:原領工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可參考,勞基法並無薪資一詞,原領工資即為勞基法第2第3款所稱之工資。

Ans2:員工如因職災無法工作,雇主所給付者即為補償金,反之,如員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非醫療時間出勤工作,雇主給付者即為工資。

Ans3:雇主如已給付職災補償金,員工再向勞保局申請醫療給付或其他雇主依法得抵充之補償,雇主得主張抵銷,可與員工約定要求返還。

Ans4:職災期間員工醫療或休養,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如請其他假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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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僱主要求返還合法嗎?

根據勞基法職災補償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 ...1106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6月19日星期六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公、勞、農、健保我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僱主要求返還合法嗎?文/沈玉芬|2013.12.01 (月刊)台南廖先生問:我是科技公司的工程師,今年七月十六日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小腿骨骨折,住院治療後在家休養了三個多月,直到上(十一)月才恢復上班。

在請病假期間公司都照常支付我薪水,前幾天人事小姐要我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說是要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卻要求我領到勞保給付後,必須將錢還給公司。

請問,勞保不是保障勞工的嗎?我每個月也都有被扣繳勞保費,公司這樣的要求,合法嗎?A:所謂勞保傷病給付,是為了補助勞工因傷害或疾病,在醫療期間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因此,只要勞工在治療期間未領得原有薪資,或只領得部分薪資時,都可提出申請。

傷病給付是按日計算,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也可在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至於給付的標準,是按日投保薪資的五十%給付,也就是補助五成薪,但若是職業傷病所致,則提高為日投保薪資的七十%。

取得全薪還可再領傷病給付?由於傷病給付的條件是「未取得原有薪資」,但若勞工是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僱主又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勞工醫療期間就必須提供全薪的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就不得再請領勞保傷病給付?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曾做出函令解釋,表示勞基法所規定的工資補償,是屬於僱主對員工在醫療期間所提供的一種費用補償,與員工正常上班期間所支付的工資不同。

也就是說,勞委會認為勞基法的工資補償,與勞保條例所稱的「原有薪資」不同。

因此,雖然勞工在醫療期間已領得僱主給予的原有工資補償,仍得再向勞保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僱主的責任至於勞工領得的職災傷病給付,僱主是否有權利要求員工返還?根據勞基法職災補償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也就是說,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用來抵充僱主的法律責任。

廖先生公司的要求依法有據案例中廖先生的公司,既然在廖先生三個多月的醫療期間,已支付他原有的薪資,對於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就有權利主張要用來抵充已支付的薪資費用。

至於勞保費的部分,其實員工每個月從薪資被扣繳的三成保費(僱主負擔七成,政府補助一成),只是普通事故保險的保費,至於職業災害保險(勞保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的保費,全部都是由僱主負擔的,這也是僱主得要求抵充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因此,廖先生的公司要求他返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依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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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職業災害】職災勞工未獲勞保補償前,雇主能否主張抵充職災 ...

... 往往仍未核給,此時,雇主須先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付給勞工,嗣勞工領取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後,再由雇主予以主張抵充,進而使勞工將其溢領之部分返還予雇主。

關於我們服務項目企業勞務規劃團體保險規劃保險留才計畫預約到府諮詢實用勞資議題勞動檢查一例一休職業災害勞資時事下載專區聯絡我們2/20/2017【職業災害】職災勞工未獲勞保補償前,雇主能否主張抵充職災補償之責?0評論ReadNow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都是勞資雙方最不願意遭遇到的,因此,為了減輕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但書清楚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透過這項立法技術,除了讓勞工於發生職災時享有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保障,也提高雇主履行其法律補償義務之意願與能力。

然而,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因此,在實務上,每屆工資發給之日時,勞保之傷病給付往往仍未核給,此時,雇主須先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付給勞工,嗣勞工領取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後,再由雇主予以主張抵充,進而使勞工將其溢領之部分返還予雇主。

但對於大部分的雇主而言,要從勞工手中取回已經入其帳戶之補償金談何容易,導致許多雇主在給付職災勞工之原領工資時,均以先行扣除勞保給付後之金額作為實際給與之補償。

此種以勞工之「受領權」而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之責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八號判決:又原審謂被上訴人得以補償金抵充賠償金云云,就令可採,惟既認定被上訴人依調解應給付之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元僅給付七十八萬五千元,准被上訴人以之抵充賠償金,則上訴人就抵充餘額之請求權,於被上訴人就補償金為事實給付前即未消滅。

此項請求權與補償金請求權並不同一,不因補償金已取得執行名義而妨礙其行使。

原審以補償金已取得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而被上訴人又主張以之抵充賠償金,而認上訴人就抵充餘額無起訴請求給付利益,其法律見解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判決:再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始得予以抵充之,此觀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皇O公司賠償,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判決准許三十三萬三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被上訴人置之不理,伊迄未領得分文,自不得將此部分金額抵充云云。

此為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徒以上訴人獲勝訴判決即准將此部分之金額抵充,亦嫌速斷。

從以上兩篇判決文來看,似乎須待勞工實際獲得勞保賠償之後,雇主方得主張抵充其職災補償責任;我們再來看看底下不同的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判決:本件皇O公司將被害人楊O基之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判決命皇O公司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賠償給付被上訴人三十三萬三千元確定在案,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該三十三萬三千元之賠償金既屬勞工保險利益之代替權利,其本質上仍屬勞工保險利益,倘楊O基之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額由皇O公司負擔,自得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皇O公司應給付三十三萬三千元之賠償金,既經判決確定,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請求,即屬欠缺保護必要之要件,原判決徒以上開情詞,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非無研求之餘地。

就上述判決之結論而言,似乎只要勞工之賠償請求業已獲判決勝訴確定,不待實際受領,雇主即得主張抵充職災補償。

受領權能否由雇主主張抵充,雖然正反兩面意見均有,但實務上多數見解仍認為應以勞工已經實際受領他項給付後,雇主始得主張抵充,否則勞工徒有他項請求權存在,但在未實現之前,即先讓雇主取得抵充之利益,情理上顯然失衡,亦無以保障勞工(或其遺屬)受領職災補償之權益。

因此,「得受領」之勞保賠償請求權如此,勞保各項職災給付之期待利益亦應比照辦理才是;也就是說,雇主在勞保職災給付尚未核定前,還是得先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於工資發放日給付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若逕自以勞工之「受領權」來主張抵充,不但在法理上顯有爭議,亦有可能遭受到主管機關執行勞基法上的裁罰。

​至於當勞工實際領取勞保之相關給付後,如何順利使勞工將溢領之數額全數返還事業單位呢?最簡單的方式,還是將相關的法律依據與做法載明在企業的人事規章,甚至於勞動契約中事先和勞工達成約定;如此一來,當有相對應之事實產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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