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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差異比較@ 喬安公園::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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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喬安公園的經營團隊,將會一一公開實踐創新的種種理念、心得,歡迎大家來喬安公園逛逛~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Dec08Tue200915:51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差異比較  保險制度運作的核心精神,在於群體風險的分擔。

也因此,保險本身即是一種具有社會性與慈善特性的經濟制度。

但隨著保險逐漸朝向精緻化發展,逐漸演繹出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不同形式。

  互助保險的運作方式是由一群人在自願基礎上進行,因此其本身可說是具有操作成本低廉、形式靈活多樣,以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為目的的民間保險機制。

因此,它具有與社會保險相似的的公益性特色,與商業保險相近的操作性,但是進一步分析它的內容,卻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存在差異。

  互助保險與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承辦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的承辦主體多是政府行政機構,少數是由政府所委託的民間機構辦理(即「公辦民營」模式),其建立與實施是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或特定族群的生存安全,以維護社會安定發展。

在台灣,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保…等,就是社會保險的例子。

  至於商業保險,其承辦者多是民間企業法人,並以營利為目的,本質上是一種講求經濟利益的商業模式。

不過,其中還是有一些例外,例如台灣《保險法》明訂,商業保險公司需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模式,但在政府特許情況下,也可有所例外。

例如,過去台灣中央信託局,本身屬於公法人,亦曾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互助保險的由於它本質上是以群體利益為目的,追求群體效益的分攤風險行為,所以營運主體多數是以服務該群體為目的所成立的社團法人(例如協會組織、合作社)。

雖然如此,有些互助保險組織為求專業化管理,也有將自己業務委託商業保險公司、專門顧問機構經營的情況。

二、管理法規不同  社會保險因為是以大規模群體民眾為母體(如:全部國民、勞工、農民…等),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因此國家往往立法加以管理,例如台灣政府針對健保制訂《全民健康保險法》,針對勞保制訂勞工保險法。

由於社會保險必須面對整體經濟、社會、人口變化趨勢進行制訂調整,加以承辦單位多為政府機關本身或公法人,監理的必要性較低,所以其管理法規較為單純,政策對於保險運作空間較大,對於保險管理的影響較深。

  商業保險,是一種經常性的商業契約行為,營運主體是保險公司,因此政府制訂一套保險法規作為監理標準,只要在法規的允許範圍內經營,政府不多加干預,商業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互助保險,其機制運作的主體是參與互助的會員,權利義務的規範以參保會員的契約為主,雖然後來互助保險因為經營規模擴大,商品趨於複雜,部分國家設立專法監理或納入既有保險法規,但因為團體會員權利義務得以履行,沒有詐欺情況,其操作上彈性比較大也比較靈活,特別是較為地區性的互助保險組織,其實際運作上,互相關懷的道德力量及人情味,往往多於互助保險本身。

三、資金來源不同  社會保險多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籌措資金。

資金保管及管理受到政府監管,以保值為優先,其操作不以獲利為目的。

當資金難以支付時,政府常透過國家財政手段予以補貼。

  商業保險是把保單做為商品出售,商業保險公司與投保者之間是契約關係,保險公司透過保費收取獲得資金,並透過投資操作追求利潤,若發生虧損無法履行權利義務時,政府並無補貼義務,但多數情況下,政府機關往往會採取行政手段加以干預。

  互助保險的籌資管道主要來源於參保者(會員),社會團體、慈善機構或個人,其參與形式可以為本身保險利益參與,或基於慈善目的加以贊助,資金投資運用若發生虧損由參保者共同承擔,如有盈餘也由參保者分享,參保者與承辦單位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而承辦單位往往是基於互助團體道義責任進行運作,並非以獲利為目的。

四、功能與作用不同  在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保險扮演基礎角色,因此,保險實務中將社會保險稱為第一支柱(Thefirstpillar),它的保障金額雖然不一定很高,但覆蓋面很廣,它以保障全體居民最起碼的生存條件為目的,因此,它的功能著重在確保社會安定發展,有一種「雪中送炭」的作用。

  商業保險是依據投保者的個人意願,個人額外尋求增加保障的行為,加以其具有追求投資報酬功用,險種除了保障基礎身家安全外,亦可隨著投保者目的加付各式各樣投資獲利特徵。

但無論如何,商業保險總是起著一種「錦上添



2. 社會保險(國情簡介-社會福利)

國民年金保險. 國保是我國在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滿25歲以上 ...:::社會衛生醫療保健居家及都市發展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宗教:::首頁社會社會福利社會保險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日期:110/03/16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

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健保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頁之「衛生醫療保健」單元),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國保是我國在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使我國邁入社會福利制度新里程碑,建構社會安全制度完整網絡,並開啟年金保險新時代。

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後,使我國跨入「全民有保險、老年有保障」的嶄新紀元。

國保被保險人人數,截至109年10月底,計有316萬6,258人;109年11月份核發各項給付(含保證年金)人數達185萬7,934人;109年截至11月底,核發各項給付累計總金額793億9,775萬餘元。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施行後,迄今共計修正10次:100年6月29日修正《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共計19條、1節名),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生育給付、放寬納保範圍、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及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及年資計算方式,以及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讓我國國民均能享有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並落實全民照顧之理念。

100年12月21日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建立年金給付之基本保障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機制,以加強保障老年基本經濟生活。

100年12月28日增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欠繳保費時,得報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101年12月26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條文,因應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相關年金給付者,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喪失領取資格。

103年1月8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55條,明定相關年金給付請領人,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年金領取人之基本經濟生活。

104年12月16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配合國家人口政策,將生育給付額度由一個月月投保金額調高為二個月,以鼓勵生育,減輕被保險人生育時之經濟負擔。

104年12月30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明定遺屬年金給付自105年3月1日得追溯補發申請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以積極照顧被保險人遺屬。

105年11月30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6條,明定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以積極保障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權益。

108年12月11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明定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未罹於五年請求權時效得領取之給付部分,仍得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109年6月3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明定新增中低收入戶補助對象,比照所得未達一訂標準1.5倍者之標準,補助保費70%,以及遺屬年金工作收入由月投保金額修正為基本工資。

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下稱年改會)已於105年6月成立,並於同年6~11月間召開20次委員會議,對於各年金制度架構及納保與給付水準等議題均有進行實質討論,年改會已於105年12月及106年1月陸續召開年金改革分區座談會及國是會議,並於106年1月22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報告略以:「中長期規劃為研議提升未就業婦女等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的年金給付」,爰國民年金已納入中長期改革目標,衛生福利部後續將配合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中長期改革規劃期程,持續召開相關研商會議,廣泛蒐集各



3. 別讓權益睡著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失能/死亡給付< 身心 ...

保障病友醫療福利權益,提昇病友社會地位,推廣病友與社會教育,輔導與協助病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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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險」的部份,可以簡單分類為政府體系的「社會保險」及大家給自己生活額外保障的各種類型「商業保險」。

 台灣的社會保險大家最熟悉就是針對醫療服務給付的全民健康保險,另外就是各種給付項目的社會保險:就業人口擇一投保的勞保、國民年金、漁保、農保、公保、軍保,另外,還有教育部照顧莘莘學子的學生團體保險等。

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各種給付項目中,最基本的就是死亡給付保障,以及比較少被注意的失能(殘廢)給付、遺屬年金等,在此則特別針對這三種保險給付做簡單介紹。

  當民眾在保險期間因為疾病或意外造成失能(殘廢)甚至死亡時,若符合請領資格即可提出申請,用以保障部份家庭經濟。

 以下整理各種類型保險的主要給付項目及諮詢電話,並介紹其中失能(殘廢)、死亡(喪葬)給付說明:1.勞工保險:別讓權益睡著了~「勞工保險」失能/死亡給付2.國民年金:別讓權益睡著了~「國民年金」失能/死亡給付*以下資料尚在建置中,請耐心等候3.商業保險(資料建置中)4.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建置中)5.漁保 (資料建置中)6.農保 (資料建置中)7.公保 (資料建置中)8.軍保 (資料建置中)  ●郵政劃撥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肌萎縮症病友協會 ●郵政劃撥帳號:41884884立案字號:台(85)內社字第8508774號|勸募字號:衛部救字第1101360556號總   會: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58號3F-3    電話:(07)380-1000  傳真:(07)380-0231北區辦事處:115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38巷6號1樓A室  電話:(02)2346-5497 傳真:(02)2346-0027中區辦事處:434台中市龍井區龍北路312巷66號     電話:(04)2639-2046 傳真:(04)2630-3961E-mail:[email protected]◆http://www.mda.org.tw虛擬主機:最佳瀏覽螢幕解析度1024*7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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