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國情簡介-社會福利) | 社會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國保是我國在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滿25歲以上 ...:::社會衛生醫療保健居家及都市發展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宗教:::首頁社會社會福利社會保險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日期:110/03/16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

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健保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頁之「衛生醫療保健」單元),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國保是我國在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使我國邁入社會福利制度新里程碑,建構社會安全制度完整網絡,並開啟年金保險新時代。

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後,使我國跨入「全民有保險、老年有保障」的嶄新紀元。

國保被保險人人數,截至109年10月底,計有316萬6,258人;109年11月份核發各項給付(含保證年金)人數達185萬7,934人;109年截至11月底,核發各項給付累計總金額793億9,775萬餘元。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施行後,迄今共計修正10次:100年6月29日修正《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共計19條、1節名),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生育給付、放寬納保範圍、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及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及年資計算方式,以及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讓我國國民均能享有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並落實全民照顧之理念。

100年12月21日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建立年金給付之基本保障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機制,以加強保障老年基本經濟生活。

100年12月28日增訂《國民年金法》第13條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欠繳保費時,得報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101年12月26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條文,因應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相關年金給付者,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喪失領取資格。

103年1月8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55條,明定相關年金給付請領人,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年金領取人之基本經濟生活。

104年12月16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配合國家人口政策,將生育給付額度由一個月月投保金額調高為二個月,以鼓勵生育,減輕被保險人生育時之經濟負擔。

104年12月30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明定遺屬年金給付自105年3月1日得追溯補發申請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以積極照顧被保險人遺屬。

105年11月30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6條,明定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以積極保障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權益。

108年12月11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明定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未罹於五年請求權時效得領取之給付部分,仍得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109年6月3日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明定新增中低收入戶補助對象,比照所得未達一訂標準1.5倍者之標準,補助保費70%,以及遺屬年金工作收入由月投保金額修正為基本工資。

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下稱年改會)已於105年6月成立,並於同年6~11月間召開20次委員會議,對於各年金制度架構及納保與給付水準等議題均有進行實質討論,年改會已於105年12月及106年1月陸續召開年金改革分區座談會及國是會議,並於106年1月22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報告略以:「中長期規劃為研議提升未就業婦女等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的年金給付」,爰國民年金已納入中長期改革目標,衛生福利部後續將配合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中長期改革規劃期程,持續召開相關研商會議,廣泛蒐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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