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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見問題民眾版

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 答:. 依生產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收合導覽列首頁認識生產事故救濟學術公告申請規定表單下載線上表單填寫常見問題相關連結:::常見問題民眾版醫療機構版填寫範例:::民眾版A-A+列印一、什麼是「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答: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立法建立救濟機制,以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並透過事故發生後之及時關懷、溝通說明與協助,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減少糾紛,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二、如何提出申請?答:105年6月30日後發生的生產事故,可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2-21002092)。

三、生產事故救濟之申請可有限制?答: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事故之申請救濟給付對象: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給付對象為其法定繼承人。

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答: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105.7.13發布、108.10.4修正發布)第7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如下:給付類別修正前給付上限修正後給付上限孕產婦死亡最高200萬元最高400萬元胎兒、新生兒死亡最高30萬元最高3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元最高3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最高130萬元最高2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最高150萬元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最高80萬元修正後給付上限適用自108年10月4日起發生之生產事故,又實際給付金額依審議結果而定。

五、救濟給付之撥付對象?答:產婦及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註1。

胎兒死亡時為產婦本人註2。

產婦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本人註2。

新生兒重大傷害給付:新生兒之父母親;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則為監護人。

註: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申請人須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產婦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產婦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應檢附受害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法院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14、15、15-1、15-2條規定)。

六、申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及表單?答: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涉及2家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均應檢附)。

至「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專區(www.safebirthtw.org.tw)」下載並填妥「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書」(一式二份)。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

申請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胎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產證明書;重大傷害給付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繼承系統表及受領救濟給付之繼承人委託書【視需要檢附】: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者,申請人須填寫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視需要檢附】:申請人如需委託代理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附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

七、哪些生產事故不在救濟給付範圍?答: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33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例如產後憂鬱所導致的精神障礙)。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105年6月29日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八、申請



2. 申請規定給付金額

本條例宗旨為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 ... 重大傷害給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收合導覽列首頁認識生產事故救濟學術公告申請規定表單下載線上表單填寫常見問題相關連結:::申請規定救濟要件申請期限由誰申請向誰申請申請文件申請流程給付金額追繳救濟給付條件:::給付金額A-A+列印死亡給付類別金額調整後金額(自108/10/4起發生生產事故者)產婦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重大傷害給付類別金額調整後金額(自108/10/4起發生生產事故者)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中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十萬元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注意事項:符合生產事故救濟條件之申請案,視個案事實發生情節之審定救濟金額上限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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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條、第4條、第 ...

三、「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之1修正草案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之1修正草案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Article3,4and5-1of"DrugInjuryReliefPaymentStandard"發布於 2020-09-10截止於 2020-11-09分享至0則回應0關注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號主  旨:預告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四條。

三、「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97。

(四)傳真:(02)2653-207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發布於 2020-09-10截止於 2020-11-09分享至 討論區這個主題暫停評論0則評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分享分享這則討論到訂閱 查看更多留言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之1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91407691號主  旨:預告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四條。

三、「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97。

(四)傳真:(02)2653-207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轉寄打包並下載列印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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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歷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統計資料

歷年受害救濟審議案件給付統計, 歷年受害救濟審議案件給付統計.pdf(另開新視窗).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案前五名疫苗種類,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首頁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歷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統計資料預防接種預防接種流感防治一網通疫苗資訊疫苗資訊疫苗資訊最新消息兒童健康手冊預防接種相關資料兒童健康手冊預防接種相關資料兒童健康手冊預防接種相關資料109年版兒童健康手冊107年版兒童健康手冊《感染與疫苗》手冊預防接種統計疫苗區Q&A疫苗區Q&A疫苗區Q&ACOVID-19疫苗Q&A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Q&AB型肝炎疫苗Q&A幼兒A型肝炎預防接種計畫Q&A卡介苗Q&A五合一疫苗Q&A日本腦炎疫苗Q&A季節性流感疫苗Q&A四合一疫苗Q&A105年公費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接種Q&A預防接種紀錄查詢相關Q&A接種MMR疫苗相關Q&A預防接種資料查詢預防接種資料查詢預防接種資料查詢個人預防接種資料查詢醫療院所查詢民眾預防接種資料醫療院所申購特殊疫苗作業流程醫療院所申購特殊疫苗作業流程醫療院所申購特殊疫苗作業流程吸著破傷風、白喉混合類毒素(Td)申購流程公費疫苗項目與接種時程公費疫苗項目與接種時程公費疫苗項目與接種時程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現行兒童預防接種時程現行兒童預防接種時程現行兒童預防接種時程嬰幼兒預防接種時程海報嬰幼兒預防接種時間試算現行兒童預防接種時程表各項預防接種間隔時間一覽表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接種對象A型肝炎疫苗實施對象A型肝炎疫苗實施對象A型肝炎疫苗實施對象幼兒A型肝炎預防接種實施對象及接種時程幼兒A型肝炎疫苗常規接種海報流感疫苗實施對象育齡婦女MMR疫苗實施對象及接種建議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實施對象B型肝炎高危險群幼兒追蹤檢查與追加接種實施對象我國預防接種政策推行歷程各類對象預防接種建議各類對象預防接種建議各類對象預防接種建議嬰幼兒及兒童(12歲以下)嬰幼兒及兒童(12歲以下)嬰幼兒及兒童(12歲以下)現行兒童預防接種時程表現行公費疫苗項目自費疫苗項目青少年(11-18歲)青少年(11-18歲)青少年(11-18歲)青少年(11-18歲)預防接種建議未曾接種、未具抗體或非公費實施對象等建議自費接種之疫苗特定對象、高危險群、赴流行地區者建議自費接種之疫苗成人(19-64歲)成人(19-64歲)成人(19-64歲)成人預防接種建議時程表建議接種之疫苗如有感染疾病之風險,可依建議接種之疫苗育齡婦女(15-49歲)育齡婦女(15-49歲)育齡婦女(15-49歲)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easles,MumpsandRubella,MMR)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育齡婦女及孕婦接種MMR與Tdap疫苗衛教單張季節性流感疫苗(Influenza)長者(65歲以上)長者(65歲以上)長者(65歲以上)成人預防接種建議時程表破傷風、白喉、百日咳相關疫苗(Td/Tdap)季節性流感疫苗(Influenza)A型肝炎疫苗(HepatitisA)肺炎鏈球菌疫苗(Pneumococcalvaccine)帶狀疱疹疫苗免疫功能低下者欲至外國者狂犬病高風險族群狂犬病高風險族群狂犬病高風險族群狂犬病疫苗(RabiesVaccine)狂犬病疫苗與HRIG疫苗簡介疫苗簡介疫苗簡介公費疫苗公費疫苗公費疫苗COVID-19疫苗B型肝炎疫苗(HepatitisB)卡介苗(BacillusCalmette-Guérinvaccine,BCG)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DTaP-Hib-IPV)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neumococcalConjugateVaccine)水痘疫苗(Varicella)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easles,MumpsandRubella,MMR)日本腦炎疫苗(JapaneseEncephalitisVaccine)季節性流感疫苗(Influenza)A型肝炎疫苗(HepatitisA)破傷風、減量白喉混合疫苗(Td)、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Tdap-IPV)、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DTaP-IPV)肺炎鏈球菌多醣體疫苗(PneumococcalPolysaccharideVaccine,PPV)自費疫苗自費疫苗自費疫苗B型肝炎疫苗(HepatitisB)肺炎鏈球菌疫苗(PneumococcalVaccine)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easles,MumpsandRubella;MMR)水痘疫苗(Varicella)流感疫苗(Influenza)黃熱病疫苗(YellowFeverVaccine)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



5. 藥害救濟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

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中藥適用嗎? 常見問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第 一 章 總則第   1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   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

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第   4條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第 二 章 藥害救濟基金第   5條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6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第   7條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金一定比率,於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時,定為千分之一;基金總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時,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零點二至千分之二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無前一年度銷售額資料者,應就其當年度估算之銷售額繳納徵收金。

估算銷售額與實際銷售額有差異時,應於次年度核退或追繳其差額。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所製造、輸入之藥物造成藥害,並依本法為給付者,主管機關得調高其次年度徵收金之收取比率至千分之十,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8條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第 三 章 藥害救濟業務第   9條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0條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1條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第  12條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關於前項第一款之死亡給付,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6. 藥害救濟的給付類別有哪些種類?

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

相關文章. 2018-11-09. 藥害救濟制度是一項人道救濟管道,救濟 ...0藥害救濟的給付類別有哪些種類?作者:hebe於2018-11-08分類常見問題標籤首頁/藥害救濟/常見問題藥害救濟的給付類別有哪些種類?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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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5.12.26 【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7/02/2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公布日期】105.12.26【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08900252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090008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5、7條條文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5031672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0251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33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41314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法規內容】第1條  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藥害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其給付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103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98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9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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