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民眾版 | 救濟給付
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 答:. 依生產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收合導覽列首頁認識生產事故救濟學術公告申請規定表單下載線上表單填寫常見問題相關連結:::常見問題民眾版醫療機構版填寫範例:::民眾版A-A+列印一、什麼是「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答: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立法建立救濟機制,以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並透過事故發生後之及時關懷、溝通說明與協助,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減少糾紛,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二、如何提出申請?答:105年6月30日後發生的生產事故,可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2-21002092)。
三、生產事故救濟之申請可有限制?答: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事故之申請救濟給付對象: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給付對象為其法定繼承人。
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答: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105.7.13發布、108.10.4修正發布)第7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如下:給付類別修正前給付上限修正後給付上限孕產婦死亡最高200萬元最高400萬元胎兒、新生兒死亡最高30萬元最高3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元最高3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最高130萬元最高2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最高150萬元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最高80萬元修正後給付上限適用自108年10月4日起發生之生產事故,又實際給付金額依審議結果而定。
五、救濟給付之撥付對象?答:產婦及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註1。
胎兒死亡時為產婦本人註2。
產婦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本人註2。
新生兒重大傷害給付:新生兒之父母親;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則為監護人。
註: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申請人須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產婦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產婦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應檢附受害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法院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14、15、15-1、15-2條規定)。
六、申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及表單?答: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涉及2家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均應檢附)。
至「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專區(www.safebirthtw.org.tw)」下載並填妥「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書」(一式二份)。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
申請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胎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產證明書;重大傷害給付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繼承系統表及受領救濟給付之繼承人委託書【視需要檢附】: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者,申請人須填寫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視需要檢附】:申請人如需委託代理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附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
七、哪些生產事故不在救濟給付範圍?答: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33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例如產後憂鬱所導致的精神障礙)。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105年6月29日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八、申請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 答:. 依生產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收合導覽列首頁認識生產事故救濟學術公告申請規定表單下載線上表單填寫常見問題相關連結:::常見問題民眾版醫療機構版填寫範例:::民眾版A-A+列印一、什麼是「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答: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立法建立救濟機制,以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並透過事故發生後之及時關懷、溝通說明與協助,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減少糾紛,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二、如何提出申請?答:105年6月30日後發生的生產事故,可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2-21002092)。
三、生產事故救濟之申請可有限制?答: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事故之申請救濟給付對象: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給付對象為其法定繼承人。
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答: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105.7.13發布、108.10.4修正發布)第7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如下:給付類別修正前給付上限修正後給付上限孕產婦死亡最高200萬元最高400萬元胎兒、新生兒死亡最高30萬元最高3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元最高3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最高130萬元最高200萬元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最高150萬元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最高80萬元修正後給付上限適用自108年10月4日起發生之生產事故,又實際給付金額依審議結果而定。
五、救濟給付之撥付對象?答:產婦及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註1。
胎兒死亡時為產婦本人註2。
產婦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本人註2。
新生兒重大傷害給付:新生兒之父母親;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則為監護人。
註: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申請人須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產婦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產婦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應檢附受害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法院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14、15、15-1、15-2條規定)。
六、申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及表單?答: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涉及2家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均應檢附)。
至「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專區(www.safebirthtw.org.tw)」下載並填妥「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書」(一式二份)。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
申請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胎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產證明書;重大傷害給付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繼承系統表及受領救濟給付之繼承人委託書【視需要檢附】: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者,申請人須填寫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視需要檢附】:申請人如需委託代理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附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
七、哪些生產事故不在救濟給付範圍?答: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33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例如產後憂鬱所導致的精神障礙)。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105年6月29日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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