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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壽險業相關自律規範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範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20日金管保 ...壽險業相關自律規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人身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保單委託他人處理作業自律規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保險業客戶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所列與客戶權益相關之重要事項書面告知內容範本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標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填寫說明參考範例壽險業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參考範本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審查委託外部提供醫務專業意見作業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契約書範本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合約範本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20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137690號函暨97年6月3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088380號函核定範本一(無配息設計)  範本二(有配息設計)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函送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範本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範本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保險業電子商務保險服務契約範本保險業電子商務參考查核項目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保險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自律規範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doc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人身保險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辦法人身保險業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畫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壽險業委託催收機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及作業準則壽險業委託催收機構催收通知函範本(消金案件專用)壽險業委託催收機構催收通知函範本(企金案件專用)          



2.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法條內容§6-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所有條文法條內容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法條內容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第6條各會員應落實「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財務核保事項」,並確實評估客戶之實際經濟需求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各會員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另應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行政函釋1相關法條1



3.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相關法條-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審核高額、高齡保險契約時應遵守壽險公會所頒佈「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之規定,綜合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法條內容相關法條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6條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民國95年07月27日)第3條參、核保實務作業準則一、保險利益之審核1.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是攸關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2.就人身保險而言,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

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以致於經濟上產生困難。

簡而言之,即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對被保險人造成「直接傷害」,或對要保人造成「間接傷害」之利害關係。

3.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為避免逆選擇及防止道德危險發生。

4.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視公司經營政策決定,例:房貸壽險).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視公司經營政策決定,例:重要人物保險)二、要保資料之蒐集與承保條件的決定要保資料可藉由要/被保險人於要保書填寫之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聲明事項,業務員招攬報告及其他補充資料獲知。

核保人員為進行危險選擇(評估)原則上應依循的核保重要事項如下:1.一般核保事項.要/被保險人完善的基本資料審核要保文件確定所有基本資料、投保內容、告知事項、簽名及業務招攬報告等,均確實填寫完整。

保持所有要保文件之完整,避免任意塗改。

評估被保險人所屬職業之工作環境與潛在的危險,給予適切的職業等級或職業加費。

瞭解投保動機及目的,排除潛在逆選擇或道德風險。

依循公司核保規定,完整紀錄核保過程。

首期保險費必須按公司規定之繳交期限及繳交方式交付,避免衍生保單效力爭議。

.遵守人身保險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審核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人身保險(含增值)及傷害保險契約合計之保額上限是否符合目前主管機關公告喪葬費用的額度(200萬)。

審核保險業務員是否取得相關資格及證照,符合銷售保險商品之規定。

核保人員需具備「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之資格。

審核高額、高齡保險契約時應遵守壽險公會所頒佈「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之規定,綜合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恰當之承保條件。

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於審核以現金繳付首期保費且金額在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保件時,應確認要、被保險人身份及投保動機。

對鉅額保費(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亦應按上述原則專案處理,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核保人員執行核保業務時,若對要保書、聲明書、批註書等文件是否曾經按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審查有所疑義時,應向公司權責單位反映。

.符合公司投保規則依精算部門呈報主管機關之商品內容、特性及費率結構,審查保障範圍、投保年齡、投保金額及可承受的體位。

2.財務核保事項.財務核保的意義財務核保是指核保人員由財務的角度來衡量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的能力與其投保金額是否相當的核保程序。

.財務核保的目的排除不當的保障設計、有效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及避免過多失效保單。

.財務核保的主要考量方向財務核保的審核重點在於被保險人保額的大小、投保險種、投保目的、年收入、年齡、家庭狀況、工作技能與專業等因素。

.財務核保評估的項目職業穩定性。

資產負債狀況:要保人保費繳納能力與保額配合的狀況、保費與年收入若未有適當比例,則誘發道德風險及造成停效保單的機率愈高。

收入來源:應符合長期持續且穩定的特性,例:薪資、佣金、經常性獎金、兼職收入。

保險需求:保障生活、教育經費、遺產節稅或贈與。

有效保額:在計算有效保額時,必須對保單的類型、意外身故給付或遞延增值等情況一併考慮進去。

保費繳交合理性:應審核保險費與收入搭配是否合理,以避免保單過早失效。

投資型保險、萬能保險之目標保險費有不同計劃或在範圍內保戶可自由選擇繳交金額者,亦應注意其合理性。

.生存調查:核保人員對財務狀況有疑義時,可透過調查人員進行訪查,以排除道德風險。

3.健康狀況評估事項:



4.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7.7.7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7211號令訂定發布. 金管會102.1.15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5801號令修正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行政院金管會97.7.7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7211號令訂定發布金管會102.1.15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580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5.12.14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7896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6.8.28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438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7.7.19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383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9.2.13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2876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相關規範。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招攬人員,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二條所定人員。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保險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保險業不得受理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保險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要保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保險業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但保險業無董事會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之。

  五、保險業應確保本商品之招攬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保險業應至少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並為適當之處分,對客戶因此所受損害,亦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商品。

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七十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所保留之錄音或錄影紀錄,或所留存之軌跡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第二項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之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保險業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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