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法條內容§6-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壽險公會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所有條文法條內容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法條內容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第6條各會員應落實「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財務核保事項」,並確實評估客戶之實際經濟需求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各會員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另應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行政函釋1相關法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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