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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法律與廉政法律常識問題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回上一頁友善列印發布日期:95-05-18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資料點閱次數:109953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與鄰居又是同學陳憶年邊走邊聊,不知不覺來到離家不遠的巷口,只見一輛小自客車很快地自大馬路轉彎進入巷內,曾永盛心中大吃一驚,因為他家座落的那條巷道,是被劃為只出不進的「單行道」。

這車的駕駛看都不看巷口豎立的禁止入內標示牌,就直往巷內闖。

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

為了一探究竟,便拉著陳憶年快步往巷內走去。

進入巷道沒多遠,就看到兩輛汽車的車頭對車頭,強吻在一處,兩車的車頭幾乎都撞成稀爛,還好肇事者與被撞的苦主都只是受到一點皮肉傷,沒有什麼大礙,正在靜候警員來處理。

這時左右鄰居也都紛紛現身,觀看這場不該發生而發生的車禍。

曾永盛從圍觀的芳鄰口中,聽出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指摘這位擅闖單行道留有小鬍子的年輕人,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曾永盛看了現場,對這場車禍的誰是誰非,已經一目瞭然。

這時飢火中燒,現場又沒有新鮮事值得再看下去,便與陳憶年分手,回家填飽肚子去。

  約莫過了一星期,曾永盛又在回家途中遇到陳憶年,談起那天看到的車禍結局。

陳憶年告訴他,被撞的車主鄭老先生就住在他家隔壁,他那輛福特車是在一年以前花了三十五萬元買的二手車,平時很少使用,那天要用車載家人外出晚餐,碰巧被撞得車頭全毀,修車廠告知他,把這輛車修復花的錢要比買新車還多。

後來雙方和解,肇事的小鬍子拿給鄭老先生二十八萬元,補貼鄭老先生買一輛新車,這件事情就此了斷。

至於擅闖單行道的小鬍子,賠了錢以外,還毀了自己的車。

而且警察也給他開了一張交通罰單。

不遵守交通規則,代價也夠大了!  由這件將他人汽車撞毀賠錢了事的事件,讓曾永盛想起不久以前,在報上看過一則新聞,一位女子駕車倒車時不慎與停在路旁停車格內的一輛汽車擦撞,把這車的車頭與左側車身撞壞了,若是一般車輛受點小損傷,修復也花不了多少錢,只多賠一輛同型同款的車輛也就解決了。

偏偏這被撞的是美國進口車齡已經十六年的克萊斯勒牌汽車,因為這是台灣地區沒有同型同款車獨一無二的一輛車,車主是當作古董寶貝來看待。

車子被撞後他堅持要肇事者依原狀修復,修理費據修理廠估計高達三十三萬元,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則主張十六年車齡的舊車,在中古市場只有二、三萬元價值,花幾十萬元修理不合理,買一輛晚幾年的同型車賠他又不被接受。

後來這位車主提起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的判決。

很想知道撞壞他人的車輛,究竟要回復原狀或者是可以用用金錢來賠償?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損壞。

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

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民事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要用什麼方法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呢?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例外的則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契約的訂定。

像曾永盛看到的那件汽車硬闖單行道的車禍,是雙方訂立和解契約方式來解決,就用不著再去考慮法律的規定,因為民法是私法,關係的是私權爭執,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勞煩法院介入。

  至於那輛在台灣地區獨一無二的汽車被擦撞



2.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 ...

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2015-09-30.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3122:28《》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2015-09-30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1717號案由摘要: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28、184、185、188、191-3、197、213、215、216、794、943條(88.04.21)民事訴訟法第56、222條(104.07.01)建築法第69條(84.08.0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88.06.29)要  旨: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故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七號上訴人王積祝訴訟代理人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陳澤榮律師上訴人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士庭上訴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奭共同訴訟代理人邱雅文律師上訴人吳梓生律師(即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七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件上訴人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聖公司)、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灃水公司)提起上訴,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其效力應及於同造之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群公司),爰併列易群公司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本件上訴人王積祝起訴主張:對造上訴人啟聖公司自任起造人,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在台北市辛亥路七段二十巷興建地上十二層、地下一層之「國家山莊」(下稱系爭工程),其新建工程委由上訴人灃水公司承攬,灃水公司復發包予上訴人易群公司施作,因施工不當,疏於注意鄰近房屋之安全,並為必要之安全措施,造成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受有傾斜、龜裂、樑柱移位、門窗無法啟用、基地土壤流失、地基下陷、擋土牆斷裂、化糞池廢水流失及屋頂漏水、裝潢被毀等損害;其中一層磚木造結構體建物(下稱B棟房屋)為伊所有,二層鋼筋混凝土結構體建物(下稱A棟房屋)為訴外人即伊之弟媳陳嘉璐所有,陳嘉璐已將其對對造上訴人之債權讓與予伊,合計損失為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等情,因依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規定,求為命啟聖公司、灃水公司、易群公司(下稱啟聖公司等三人)連帶如數給付,並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啟聖公司、灃水公司則以:王積祝及陳嘉璐均非系爭房屋之所有人,自不得請求房屋重建費用之賠償;況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再兩造於工程施作之初,即因界址及施工造成損害迭有爭執,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之修復費用為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九十八元,因王積祝遲未領取該修復費用,灃水公司已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依法提存而清償,王積祝不得再為請求。

且王積祝於上述修復費用提存後,怠於修補房屋,致損害擴大,自應就事後擴大之損害自負其責或認其與有過失。

另啟聖公司將營造工程發包予領有牌照之專業營造公司負責,施工事宜,皆非該公司所為,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損害賠償應考量折舊費用,以符損害填補原則,王積祝所稱房屋租金、裝潢費用、搬運費用及其他居家設備費用,與系爭房屋損害並無關聯,且未實際發生,應不得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王積祝請求啟聖公司等三人連帶給付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本息部分,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啟聖公司等三人連帶給付三百三十九萬零八百九十四元本息;一部予以維持,駁回其上訴,係以:啟聖公司為系爭工程之起造人,將系爭工程委由灃水公司承攬,灃水公司復發包予易群公司施作,系爭A棟及B棟房屋均由王積



3. 【時事焦點】侵權行為法下的物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方法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2017.11月8日【公職王電子報第278期】【哈燒話題】提升應戰力,地方特考線上模考 【深入報導】號召青年返鄉!農會招考好前景【時事焦點】侵權行為法下的物之損害賠償 【考取經驗談】地方特考門外漢一年也能上榜時事焦點侵權行為法下的物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方法◎王知行壹、前言在確認加害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後,進一步要討論的是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即加害人對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損害賠償」包含了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

本文主要是探討「物」之損害賠償「方法」,亦即在物受侵害的情形下,加害人應以怎樣的損害賠償方法對被害人負責。

民法關於損害賠償方法之一般規定,規定於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

而在物的損害賠償中,則另有民法第196條之特別規定。

以下,先說明上述法條間之適用關係,再透過實例解析來說明幾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包括:交易性貶值、以新換舊、物之使用利益。

▲TOP貳、損害賠償方法之適用關係一、一般損害賠償方法: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在適用上應先區分得否回復原狀:(一)可回復原狀者1.原則:回復原狀(第213條第1項)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除法律應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且所謂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而非僅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2.經被害人催告加害人不為回復(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被害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加害人逾期仍不為回復者,依民法第214條,被害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3.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第213條第3項)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民法增訂第213條第3項,賦予被害人得選擇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應注意者是,本條在體系適用上,並非要打破我國以回復原狀為基本原則之損害賠償法體系,只是使回復原狀得以金錢化。

4.第214條與第213條第3項之適用:(1)多數說:第214條賠償之損害,也是指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因此第214條之適用範圍,將會被第213條第3項所吸收。

(2)少數說:第214條賠償之損害,是指賠償價額,此與第213條第3項將有所區隔,而仍有存在實益。

(二)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第215條此時,依民法第215條,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在此,所謂金錢賠償,是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的價額賠償,而非指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也非僅限於出售價額減少的部分。

申言之,其是指「價值利益」的賠償,亦即被害人財產上價值的減少,包含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

此乃係因賠償出售價額減少的部分僅能填補交換價值之損害,而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之價額方能兼具填補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之損害。

此與民法第196條有別(詳後述)。

又此項金錢賠償之計算應以市價計算之,若物品無市價或損害數額無法確定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由法官酌定之。

二、物之損害賠償方法之特殊規定:民法第196條(一)「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1.學說見解:指交換價值之價值利益賠償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本條所謂的「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指的是交換價值的賠償,亦即在物未被毀損之狀態下,其價額扣減物被毀損後之價額,此即為出售該物所減少之價額。

2.實務見解:以修復費用估算,但被害人如能證明減少價額超過必要修復費用,仍得請求之。

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庭總會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二)第196條是否須限於物仍有修復可能時才能適用?亦即,民法第196條與第215條之適用,是否為互斥?1.肯定說(互斥說):此說主張第196條應限於物受毀損仍有修復可能性時,始得適用。

若是在修復不能或滅失的情形,應依民法第215條請求價值利益之損害賠償。

其理由為:(於物無法回復原狀時)民法第19



4.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損害賠償方法的基本架構

"現行法採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二個方法,二者具同等價值,前者在保護被害人的完整利益,後者又分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及價值賠償,並在一定情形使當事人有替代權(​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512 (127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損害賠償方法的基本架構作者王澤鑑中文摘要"現行法採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二個方法,二者具同等價值,前者在保護被害人的完整利益,後者又分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及價值賠償,並在一定情形使當事人有替代權(任意之債),形成了一個符合損害賠償目的,顧及當事人期待,並具有促進經濟效率作用的機制。

其應關注的是,如何實踐於具體個案,並在適用上促進法律的進步。

"起訖頁196-207關鍵詞回復原狀、金錢賠償、全部賠償、差額損害、完整利益、非財產上損害、人身損害、侵權行為、任意之債、動物損害、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刊名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200512 (127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該期刊-上一篇全民健保政府財政負擔的轉化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六號判決該期刊-下一篇公用地役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取得時效規定之探討——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談起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5. 車禍賠償之該賠新品還是恢復原狀

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上述所言肇事者必須"恢復原狀",這條應該不會 ...首頁汽車動力研究室前往頁尾返回列表訂閱文章我要回覆clse94511186分樓主clse945111個人積分:86分文章編號:32973438訊息文章段落車禍賠償之該賠新品還是恢復原狀2011-12-300:1511770收藏回覆分享引言連結回報推薦只看樓主列印大家認為如果發生車禍,應該要賠對方全新的零件/車部位,還是就恢復原狀就可以了(可能是良品但看不出來)(在受損的車為非全新的情況之下)大家來討論吧!2011-12-300:15#10引言分享Dwing59861分2樓Dwing個人積分:59861分文章編號:32987148訊息1.恢復原狀2.零件會有折舊,工資則全算.3.無法維修,直接算殘值.2011-12-3016:06#2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airzard422分3樓airzard個人積分:422分文章編號:32988040訊息零件折舊,怎麼折舊?明明我大燈是好的,被別人撞破,只因為這車十年了,自己還要出五成嗎?別鬧了!能恢復原狀就恢復原狀,不能就換新品或賠殘值,零件哪來折舊賠的。

Dwingwrote:1.恢復原狀2.零...(恕刪)2011-12-3016:42#3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super01036分4樓super010個人積分:36分文章編號:32988447訊息airzardwrote:零件折舊,怎...(恕刪)假如上法院的話,法官絕對會算折舊金額的,所以假如發生車禍,估價單的金額要開多少,可是一門藝術。

2011-12-3017:00#4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rice73611321分5樓rice7361個人積分:1321分文章編號:32988548訊息airzardwrote:零件折舊,怎麼折舊?明明我大燈是好的,被別人撞破,只因為這車十年了,自己還要出五成嗎?別鬧了!能恢復原狀就恢復原狀,不能就換新品或賠殘值,零件哪來折舊賠的。

10年的車大燈被撞如果修了1萬元(零件)那要先算10年的折舊是多少%如果折了80%那對方只要賠2千元就好至少你上法院打官司就是這樣算的2樓說的完全正確丫!法院那都有一套固定的折舊表呢!2011-12-3017:04#5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airzard422分6樓airzard個人積分:422分文章編號:32990361訊息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上述所言肇事者必須"恢復原狀",這條應該不會針對動產或是不動產吧。

不然最近常常有施工導致民宅毀損的事件,那修復時難不成也要折舊,屋主還要負擔,這一點也不合理,不可能換成動產又有另一套解吧。

以大燈為例只要對方能恢復原狀,車主不能要求一定要新品還說的過去,但是要車主負擔部分費用則是一點道理也沒有。

rice7361wrote:10年的車大燈被撞如...(恕刪)2011-12-3018:46#6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rice73611321分7樓rice7361個人積分:1321分文章編號:33009215訊息airzardwrote: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恕刪)建議你去問問有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吧!法院這樣判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了!2011-12-3110:53#70引言連結回報只看此人列印首頁汽車動力研究室我要回覆小惡魔新聞台【海外新訊】GM將提供電動車與自動駕駛科技,為NASA開發新一代月球探測車!【乳摸】Mazda全新CX-50預計11月發表,擁有3.0升直六輕油電動力及後驅底盤等配置!小惡魔市集全新未拆H309雙孔車充頭白色黑色支援PD+QC3.0快充Type-C+USB雙接口迷你輕巧高雄可面交出清特價~全新Jabra原廠車充車用充電頭單孔USB5V750mA高雄可面交【櫻本舖】天網車罩捲隔熱防風防盜車套免運費刷卡不加價汽車車罩半罩式小客車套汽車車衣小客車隔熱車罩取代太陽檔隔熱貼全新倍思Baseus隱者臨時停車碼牌牌銀色汽車專用電話號碼牌挪車停車必備ACNUM-AOS高雄可面交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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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故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財物定義-2021-03-18|說愛你財物定義相關資訊,財物標準分類-行政院主計總處2020年7月21日·提供政府...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1995年5月18日·根據這項...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gl=TW›hl=zh-TW飛機-主題推薦頻道.古董定義-2021-03-08|3C資訊王yashicaelectro35GL古董底片相機(gsn參考)|露天拍賣你在找的yashicaelectro35...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1995年5月18日·...Tw高尔夫批发采购,Tw高尔夫供应商和批发商-AlibabaAlibaba为您提供Tw ...【時事焦點】侵權行為法下的物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方法_公職王...2017年11月8日·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除法律應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且所謂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有幫助沒幫助延伸文章資訊1回復原狀...-誠信雙贏法律事務所重南辦公室|Facebook回復原狀所謂的回復原狀,是指在雙方租賃關係結束後,房客應將房屋回復至當初承租時的原貌,例如:鑿洞、釘孔、改變結構等,而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損耗,則 ...2恢復原狀或回復原狀?|PeoPo公民新聞被指控的仲介陳先生則反駁,租屋客因為在屋內點香拜拜,牆壁多處燻黑,他要求回復原狀並不過份,後來警察也到場,協調後謝先生拿回押金,兩 ...3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損害賠償方法的基本架構-月旦知識庫王澤鑑,回復原狀,金錢賠償,全部賠償,差額損害,完整利益,非財產上損害,人身損害,侵權行為,任意之債,動物損害,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4陳孟緯|打破砂鍋賠到底?從車禍案件看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哉問...「侵權行為責任」是來回復原狀!正所謂不知者無罪,不管是怎樣的法律責任,要求一個人負責的前提,一定是要他明白自己做了什麼 ...5車禍賠償之該賠新品還是恢復原狀-Mobile01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7.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

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 ...Togglenavigation名詞收集名詞查詢名詞解釋回復原狀對該解釋提建議適用之法領域:民事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

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

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回復原狀對該解釋提建議適用之法領域:行政訴訟法針對遲誤不變期間而設的制度,且須是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遲誤不變期間。

例如:甲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在上訴期間最後2天,甲所在地有颱風及土石流,導致甲未能於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未停止上班),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甲可在災難排除後的20日內(回復原狀期間原則為1個月,但遲誤的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的,就按該不變期間相等日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又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也就是甲要同時為上訴的行為。

如果法院准許的話,甲的上訴就沒有逾期。

回復原狀對該解釋提建議適用之法領域:刑事當事人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或聲請再議,如果已逾法律規定的時間,但是因為自己完全沒有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回復法律規定的期間,仍然可以提出。

例如因天災道路中斷,或因氣候影響造成交通中斷等因素,致上訴期間已逾期者,如係因不可歸責於被告者,被告即可聲請回復原狀為未逾期,而仍可提起上訴。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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