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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 為提升國有土地運用效益,紓緩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不敷使用困擾,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 ...X訊息關閉x首頁>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業務簡介>改良利用>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業務簡介清理管理處理改良利用估價:::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為提升國有土地運用效益,紓緩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不敷使用困擾,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3等規定,辦理「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合作廠商給付地上權權利金,並應在開發基地內興(整)建政府辦公廳舍。

發布日期:108-11-19更新日期:108-11-19開啟本站訊息新聞重大政策最新消息招標資訊統計資料主動資訊公開就業資訊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便民服務防疫期間申請緩繳價款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措施租用業務購買業務改良利用業務綠美化業務申請檔案應用其他業務業務問答法令查詢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溝通橋樑Web2.0署長信箱與民有約機關服務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財產線上傳輸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廉政園地最新消息政風業務職掌政風法令宣導財產申報專區洗錢防制專區反詐騙宣導聯絡我們其他項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出版品影音專區相關連結雙語詞彙RSS訂閱退休人員專區勞工資訊專區資通安全管理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2. 法規內容-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 ...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甄選案: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辦法規定公告徵求 投資人合作開發之甄選程序。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公發布日:民國107年10月25日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70271142號令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圖表附件:附表.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一、本基準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甄選案: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辦法規定公告徵求    投資人合作開發之甄選程序。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    捷運局)提出申請者。

  (三)開發案:指本府委任捷運局辦理之土地開發案。

  (四)預估工程費:指捷運局以開發規模計算並經核定之建物興建成本    。

  (五)權益:指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

  (六)上一會計年度:指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上一商業會計年度。

   (七)最近一年度:指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最近十二個月。

但不含公    告當月份。

  (八)所附報表: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總負    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三、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規定如下:  (一)甄選案得由一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或至多五法人共同提出申請。

  (二)甄選案由一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時,該法人應同時符合開發及財務    能力資格之一般及特別規定資格。

  (三)甄選案由數法人共同提出申請時,至少一法人應符合開發能力資    格,數法人皆應符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數法人之權益併計應符    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四)開發實績及財務能力資格之採計,以申請人本身為限,不採計其    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其相互投資公司之能力資格。

  (五)甄選案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申請時,應共同授權一申請人為本開    發案被授權人。

  (六)外國法人應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    辦理;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則須符合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規定;其他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法人,申請投資    時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

  (七)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1、應檢附公司負責人簽章正本一份(若授權代理人並應檢附代      理人授權書一份),並經認證或驗證。

       (1)外國法人所附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

      (2)大陸地區法人所附者,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並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繁體中文譯本。

      (3)大陸地區法人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所附者,應經我國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行政院、外交部授權       機構認證,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繁體中文譯本。

     2、已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該分公司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未經認許登記之外國法人,應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備      案文件並提出允諾於簽訂投資契約書前在我國取得認許及設      立分公司之承諾書。

四、申請人之開發能力認定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計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五年內,申請人曾完成(已計入財務    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與甄選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其單一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實績金額    不低於預估工程費。

  (二)房地已銷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    成本認列於開發實績彙總表(如附表)。

  前項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予本府審查:  (一)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開發實績之各    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    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二)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



3. 合作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Cooperative Development Contracts)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 ...合作開發合同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合作開發合同(CooperativeDevelopmentContracts)目錄1什麼是合作開發合同2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3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的區別4合作開發合同的範本[編輯]什麼是合作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

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編輯]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  從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用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編輯]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

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

這裡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繫的。

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

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用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編輯]合作開發合同的範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  (註:本參考格式適用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技術合同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  其中甲方投資  乙方投資  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X%;乙方占X%。

  (註: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採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  2.乙方負責:  (註: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製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並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總額X%的違約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



4. 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與文創> 合作開發與委託承銷

2018-08-22, 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契約書. 2018-07-25, 續約及舊品新送商品申請方式。

2018-07-06 ...全站搜尋訊息專區最新消息新聞專區訊息澄清專區加入故宮獎項專區得獎訊息友站資訊其他政府資訊展覽當期展覽展覽預告主題參觀路線720。

VR走進故宮兒童學藝中心展覽異動展覽通訊展覽回顧參觀時間票價參觀券線上預約愛臺灣博物館卡預約導覽導覽服務無障礙專區參觀須知餐飲禮品展區導引院區地圖交通大眾運輸自行開車活動活動報名活動預告當期活動活動行事曆活動翦影活動回顧學習故宮教育頻道兒童園地線上故宮文物月刊學術季刊英文年刊出版品研究成果雙語詞彙圖書文獻館圖書文獻館OpenDataOpenData資料開放平台文物線上策展文物線上策展典藏資料庫典藏資料庫系統典藏資源3D文物賞析典藏精選主題網站授權與文創圖像與影音資料授權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合作開發與委託承銷CI使用規範侵權舉報專區國寶設計競賽認識故宮認識院長傳承與延續文物與帳房大事紀現歷任首長故宮年報博物館行政行政服務捐助者名錄政府資訊公開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遊說法資訊專區廉政園地法規單元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線上故宮線上故宮行動影音故宮教育頻道YouTubePodcastFacebookInstagramGoogleArts&CultureApp加值服務網路會員故宮電子報多媒體下載RSS專區Languages正體中文English日本語한국어FrançaisDeutschEspañolРусскийاللغةالعربيةอักษรไทยTiếngViệtBahasaIndonesia網站導覽常見問答聯絡我們南部院區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網路商城施政計畫:::回首頁>授權與文創授權與文創合作開發與委託承銷圖像與影音資料授權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合作開發與委託承銷CI使用規範侵權舉報專區侵權判斷三步驟填寫舉報資料國寶設計競賽競賽宗旨當國寶遇上設計歷屆競賽成果歷屆競賽花絮展開選單列印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plurk最小字一般字最大字:::合作開發與委託承銷發布日期標題2020-12-29本院永樂大典-古籍再造出版品委託承銷公開徵求2020-09-16國立故宮博物院出版品、文創商品委託承銷公開徵求須知、契約、廠商資格審查表2018-08-22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契約書2018-07-25續約及舊品新送商品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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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推動與民間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取得政府辦公廳舍-財政部全球 ...

推動與民間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取得政府辦公廳舍. 內容:由本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擬訂工作計畫報奉本部核定,以設定 ...X訊息關閉x首頁>政策與計畫>施政績效>國有財產>推動與民間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取得政府辦公廳舍:::施政績效國庫賦稅關務國有財產:::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推動與民間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取得政府辦公廳舍內容:由本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擬訂工作計畫報奉本部核定,以設定地上權70年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合作廠商無償於本基地內興建政府機關辦公廳舍、財訓所學員宿舍、及辦理現有財訓所大樓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

績效:102年4月23日決標結果,收取權利金13.88億元,地上權存續期間每年收取土地租金約3,995萬元。

本部取得政府機關辦公廳舍9,190坪、財訓所學員宿舍2,569坪之建物空間,以及現有財訓所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成果,共約19.94億元。

合作廠商完成辦公廳舍、學員宿舍興建工程及財訓所整建工程,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106年10月25日核准由財政部等機關辦理無償撥用,106年11月3日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107年9月17日進駐使用。

開發前開發後(辦公廳舍)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發布日期:2021-04-14更新日期:2021-04-14點閱次數:178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6. 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甄選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合作開發申請 ...

一、為認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合作開發申請人之財力及開發能力,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甄選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合作開發申請人財力及開發能力認定基準公發布日:民國109年06月18日發文字號:高市府捷開字第10930892900號令法規體系:捷運局圖表附件:高雄市政府甄選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合作開發申請人財力及開發能力認定基準.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為認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合作開發申請人之財力及開發能力,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甄選案:指本府依本辦法規定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甄選申請案。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本府或其授權機關提出申請合作開發者。

(三)共同申請人:指與申請人共同具名申請,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負履行契約責任者。

(四)開發案:指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

(五)預估工程費:指捷運局以開發規模計算,並經核定之總建造費用。

(六)上一會計年度:指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申請人以法人為限;共同提出申請之法人,以三個為上限,並應共同授權其中一人為本開發案被授權人。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如下:(一)由單一法人提出申請者,申請人應具有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能力及第七點規定之所有財務能力。

(二)由二個以上法人共同提出申請者,共同申請人應至少一人具有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能力;共同申請人皆應符合第七點規定之財務能力一般能力且所有共同申請人之權益合計應符合第七點規定之財務能力特別能力。

前項能力之採計,以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本公司之實績及財務報表為限;申請人之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相互投資公司之實績及財務報表,不得採計。

四、申請人為外國法人者,應符合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

申請人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者,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

五、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經認證、公證或驗證之公司負責人簽章正本及其繁體中文譯本;授權代理人者,並應檢附經認證或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其繁體中文譯本。

(二)已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分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分公司尚未設立登記者,應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備案文件並提出允諾於簽訂投資契約書前在我國取得設立分公司之承諾書。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認證或驗證方式如下:(一)申請人為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其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二)申請人為大陸地區法人者,其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六、申請人於本府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十年內,曾完成與甄選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並已計入財務報表之建築開發實績,其單一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三分之一,或累計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者,具有開發能力。

前項實績金額,房地已銷售者,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房地未銷售者,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於開發實績彙總表(如附表)。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證明具有第一項開發能力:(一)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開發實績之各年度財務報表。

(二)前款查核簽證會計師之開業證明文件或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申請人為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所附開發實績之各年度財務報表應準用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方式辦理認證或驗證,並應由我國會計師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折算新臺幣及我國商業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辦理查核簽證。

七、申請人財務能力之認定原則如下:(一)財務能力應符合下列一般能力要件:財務報表所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但申請人為保險業者,且最近二年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者,不在此限。

最近一年無國內不良票據信用暨國內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但外國法人得以銀行往來證明文



7. 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

合作開發:為開發產業園區,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同意依本處理原則規定,由國營事業 ...目前線上:841人,瀏覽人次:56547488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所有條文一、依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為使產業園區有多元開發態樣,提供產業設廠所需土地,並促進經濟發展,需地機關於園區開發需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國營事業)土地時,得協商國營事業同意後,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需地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產業園區開發需取得土地者。

(二)可租售土地:指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可租售之公共設施用地等。

(三)合作開發:為開發產業園區,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同意依本處理原則規定,由國營事業以提供園區開發所需之土地及地上物作價,需地機關以提供非屬國營事業土地與地上物及開發建設費作價,作為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總開發成本之計算;園區開發完成後,國營事業及需地機關按各自投入之作價比例,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

(四)開發年期:指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簽定合作開發同意文件之日起至產業用地、社區用地點交予國營事業之日止。

三、國營事業對於依本處理原則合作開發之案件,由國營事業視個案之具體條件及投資事業類別等與需地機關進行協議後,將合作條件及契約書專案提報國營事業董事會核定後辦理。

四、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之作價原則如下:(一)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價格,由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各自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查估,查估費用各自負擔;另由雙方共同委託第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總查估金額其最高值與最低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土地及地上物價格採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總查估金額之平均值計算之;差異在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送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

(二)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價格查定後,於產業園區開發年期,每年按不高於百分之十機會成本率加計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之作價。

五、需地機關開發建設費用計算原則如下:(一)產業園區需地機關應覈實估列開發建設費用,以每公頃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為開發建設費用計算原則。

(二)倘因產業園區之特殊開發(環境)條件,致申設階段因應各該主管機關審查要求增設相關設施者,得酌予提高前款開發建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或由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依實際開發建設費用協商之。

(三)因應物價變遷核算之彈性,前二款開發建設費用之上限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通盤檢討並公告之。

(四)產業園區開發範圍內非屬國營事業之土地及地上物取得費,納入需地機關開發建設費用。

六、需地機關應於委託開發契約中明定國營事業或其委託之會計師、估價師得參與開發建設費用預算編列之審查、可租售土地之租售價格審定、開發成本認定作業。

七、合作開發投入成本之作價、權利價值比例及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之計算公式(一)投入成本之作價計算公式1.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之作價計算公式=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查定價格×(1+機會成本率)開發年期2.需地機關產業園區開發費用之作價計算公式=非屬國營事業之土地及地上物作價+開發建設費用其中:(1)非屬國營事業之土地及地上物作價公式=非屬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查定價格×(1+機會成本率)開發年期(2)開發建設費用之作價公式=工程建造費+產業園區開發衍生之〔規劃調查費+環境監測費+行政業務費+行銷費+準備金+工程保險費+代辦費+利息〕3.產業園區總開發成本之作價計算公式=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之作價+需地機關產業園區開發費用之作價(二)國營事業權利價值比例計算公式=國營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作價÷產業園區總開發成本(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下三位)(三)總可租售土地價值計算公式=產業用地(一)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產業用地(二)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社區用地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可租售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審定之出售單價(四)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之計算公式1.國營事業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之計算公式=總可租售土地價值×國營事業權利價值比例=分回產業用地(一)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分回產業用地二)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分回社區用地面積×其審定之出售單價2.需地機關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之計算公式=總可租售土地價值-國營事業分回可租售土地價值八、國營事業分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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