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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盟連鎖

加盟連鎖(英語:Franchising),又稱為加盟,是指由許多個別店鋪經營者透過總部的指導,經營相同品牌連鎖店的一種商業模式;透過這樣的經營方式,個別經營 ...加盟連鎖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麥當勞加盟店加盟連鎖(英語:Franchising),又稱為加盟,是指由許多個別店鋪經營者透過總部的指導,經營相同品牌連鎖店的一種商業模式;透過這樣的經營方式,個別經營者可以迅速取得經營的知識,減少自我學習的時間;企業總部也可以藉此方式,無需投入較高資金開設直營分店,但又能快速擴張經營版圖。

品牌亦會透過特許加盟顧問公司[1]為其品牌尋找合符資格的加盟者。

也指投權人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商業秘密等在一定條件下許可給國外經營者,允許他在一定區域內從事與授權人相同的經營業務。

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加盟主需要支付加盟金。

中國政府對加盟連鎖的法律定義:加盟連鎖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加盟連鎖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加盟連鎖權直接授予加盟連鎖申請者,獲得加盟連鎖權的被特許者按照加盟連鎖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加盟連鎖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加盟連鎖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國際加盟連鎖協會對加盟連鎖的定義:加盟連鎖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加盟連鎖聯合會對加盟連鎖的定義:加盟連鎖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

其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並迫使其使用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智慧財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務款之內。

目錄1經營形式1.1特許加盟1.2委託加盟1.3自願加盟1.4合作加盟2各地加盟連鎖的例子2.1 美國2.2 香港2.3臺灣2.3.1超商2.3.2茶飲店2.3.3房仲業2.3.4零售業2.3.5其他2.4中國大陸2.5 菲律賓2.6 新加坡3相關條目經營形式[編輯]自願加盟方式經營的英國Co-operative臺灣菸酒公司的特許加盟店日本東京的7-11加盟便利商店加盟連鎖的經營形式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分為特許加盟、委託加盟、自願加盟、合作加盟[2]。

特許加盟[編輯]特許加盟(FranchiseChain),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產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

為現代加盟之主流,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採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編輯]委託加盟(LicenseChain)是指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美國便利商店7-Eleven皆採此種形式經營。

自願加盟[編輯]自願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



2. 法規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公發布日:民國88年06月02日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發文字號: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法規體系:處理原則/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圖表附件: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 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1、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2、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3、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4、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5、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

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第一項所稱之正當理由如下:     (一)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

     (二)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

     (三)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

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二)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五、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六、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



3. 各種類型連鎖店的定義@ 心靈整型師:: 痞客邦::

各種類型連鎖店的定義 · 1.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所有銷售點均由總部出資設立、所以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均為總公司所有。

· 2.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 ...關閉廣告心靈整型師跳到主文天下沒有白吃的苦要進步就必須求變,要完美則更需不斷求變詹翔霖(仁松)[email protected]#如何自己創業#創業是什麼#創業做什麼#創業方向#自我創業評估#創業怎麼開始#創業網站#創業大調查#台灣創業成功案例#想創業沒方向#免費創業資源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18Wed201017:38各種類型連鎖店的定義1.直營連鎖(Regularchain,RC)  所有銷售點均由總部出資設立、所以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均為總公司所有。

各分店的產品組合相同或類似,供貨來源均由總公司決定。

所有決策可以執行得最徹底,標準化的程度最高。

總部所需的資金相當龐大、相對風險較高。

例如:統一超商直營店。

2.自願加盟(Voluntarychain,VC)這類商店大多原已存在,連鎖總部提供加盟主專業化的經營協助、及CIS(企業識別系統)之使用,由加盟主支付加盟權利金給總部,加盟主並承諾向總部採購一定比率之商品。

此一加盟形式、加盟主擁有完全的經營權與自主權,所以對加盟主的控制不易。

加盟主自願加盟總公司連鎖系統,由於加盟店在未加盟前早已存在,為求良好形象商標及低進貨成本逐加入連鎖系統。

如休閒小站、麥當勞、皇冠租書城等,目前坊間所見到的連鎖店大多是屬於這種類型。

3.特許加盟(Franchisechain,FC)  由加盟主出資成立,總部提供包含商標、商品、經營技術以及象徵總部之整體設計。

加盟店所有權與經營權獨立,但必須支付總部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開辦費用和簽約金等。

總部須在契約期限內給予加盟主持續的指導與協助,而加盟主也有義務遵守總部的規定與限制。

開放特許加盟的總部在控制與監督上必須十分用心,否則容易產生管理上的弊端,目前台灣可見的較大咖啡連鎖業者大多採用此種加盟方式,如丹堤咖啡、羅多倫咖啡館等。

4.合作加盟(Cooperatechain)  加盟的原因大部分是為了對抗大型連鎖店所行成。

由零售商自動發起、共同採購,以爭取優惠的進貨價格。

各零售商即為股東,可參與決策。

總部與各加盟店之間以契約來明定權利與義務。

5.委任加盟  加盟總部請有意願經營者代為經營。

總部會提供舊的直營店或新店面給加盟者,並幫加盟者負擔裝潢、部分設備及其他費用。

此加盟方式之加盟主不但要繳交加盟金和保證金給總部,利潤亦須按議定比例繳交總部。

加盟主負責工招聘、門市管理及部分管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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