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修正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立法院-保險法第64條有關據實說明義務之研究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專題研究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專題研究保險法第64條有關據實說明義務之研究撰成日期:99年3月更新日期:99年3月1日資料類別:專題研究作者:何思湘編號:A00729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其中第1項之其立法目的,即在使保險人藉由要保人之「據實說明」,充分認識其將承擔之風險種類、事故發生機率及可能損失等,憑以作為是否承保或應承擔多少風險之評價參考依據。

如要保人未盡其據實說明義務時,則依第2項規定,保險人得行使其契約解除權。

惟上開規定,若非失之簡約,即是過於繁瑣,以致實務上常見訴訟不斷。

為減少訟爭、符合規範之公平正義,顯然有檢討與修正之必要。

本專題研究報告,首先,闡述本條文兩大立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

其次,扼要敘述本條修正沿革。

接著,就現行條文進行檢討並提出(一)在要保人據實說明前,保險人應先踐履其書面詢問義務並告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其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二)對於書面詢問負說明義務者,除要保人外,尚應包括被保險人;(三)違反說明義務之情形,宜簡化為「不為說明」與「為不實之說明」;(四)不實說明與危險發生之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宜由「要保人」改為「保險人」;(五)為防範道德危險,對於不實說明或不為說明足以變更減少對危險估計但未達拒保程度者,應按不足比例增收保險費;危險發生後,應按不足比例減少保險給付;(六)為防範保險人無限擴張說明義務範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事項,如為保險人所應知悉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不負說明之義務等建議。

最後,根據所擬修法建議,列出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委員修法參考。




2. 保戶業務員一面倒反對學者卻支持保險公司解約權2年延長到5年 ...

回首頁facebookLINETwitterwechat微信複製連結 |手機版|APP|歷史活動|歷史專題|會員中心|家外媒體 FBYouTubeIGRSSweibo搜尋ETtoday新聞雲>保險2019年02月26日17:30保險保險新聞名人談保險保險達人熱門話題▲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葉啟洲。

(圖/記者陳明正攝)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針對金管會擬將保險法第64條中的保險業者解約權期限從2年延長到5年,引起保戶、業務員反對,認為過分袒護保險公司。

而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則表態支持,認為可減少惡意濫用情況,並應保留詐欺撤銷權的適用。

金管會於去年12月下旬公布多達19條等的保險法修正草案版本,受到保戶、保險業務員、產官學界等人士的高度關注,其中第64條中,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經過1個月不行使便無法解約,或者是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5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由於保險法賦與保險公司的解約權原本是2年,一旦延長到5年,引起一些保戶擔憂,認為應維持原2年保障民眾權利,甚至相反應縮短時效,促使保險公司善盡積極查證之責,而非包庇保險公司的怠惰。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

(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表示,有些保戶知道這個修正案後詢問,本來保險公司是有2年的解約權時間,結果現在若延長到5年,會擔憂反而讓保險公司有更長時間隨時可以解約,結果保險也白買了。

而署名陳瓊雲網友也強烈主張「請維持2年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網友表示,解除權時效改成5年,有何依據?目前的法律有哪條是這麼久的,過分袒護保險公司,侵犯民眾權利。

保險公司不在投保時查證,卻在理賠時刁難,為何財團不盡義務,卻要民眾處於權利不確定的狀態。

請提供保險公司因為2年時效而受詐騙、受損的案例,若改成5年,是不是保險公司也要調降保費才公平。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

(圖/記者戴瑞瑤攝)網友吳欣怡則說,近來許多醫療健康險多為1年期的定期險,保險公司受理保險後亦應主動負起查證之責,2年尚屬合理期間,為何延長為5年,拖延保險公司查證之時間,不能因保險公司怠惰不積極查證,就犧牲民眾權益之安定性,相反,應縮短時效促使保險公司善盡積極查證之責,而非包庇保險公司之怠惰。

而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此次修正案逐一提出8點建議中,對於第64條延長解除權除斥期間從2年為5年,可減少惡意被保險人濫用保險制度,表示贊同,並認為出於詐欺意圖的違反告知義務,仍宜仿德國與日本立法例,保留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權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修正草案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以書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所為之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亦負說明義務。

保險人為前項之詢問應具體明確並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

保險人未告知其違反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者,不得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非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之事項,為保險人所明知、依通常注意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負說明之義務。

第三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5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延伸閱讀►失能險今年起從嚴核保 民眾投保意願意外大幅提高►台灣人財產保險滲透度竟低於1% 買屋擁車投資卻少風險管理►李紀珠顧立雄合唱「傷心酒店」 壽險業難增準備金吞苦再求出路►只是一次門診血壓高就拒賠解約 判壽險公司無理敗訴ET快訊「有人說再2個月見疫情曙光」 醫:歹勢太久了!現在就看到了直擊鮪魚路邊親密任撫摸! 保時捷男友「手伸進她衣服」全被拍女醫兒「高燒38度」急快篩結果曝! 揭心路歷程謝醫護:不可思颱風最快今生成大迴轉 鋒面滯留「全台再下2天」防豪雨快訊/《新泰山》男主角驚傳墜機罹難!享年58歲「老婆也在機上分享給朋友:追蹤我們:※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推薦閱讀熱門影音保險最新全站最新‧失能險今年起從嚴核保 民眾投保意願意外大幅提高‧李紀珠顧立雄合唱「傷心酒店」 壽險業難增準備金吞苦再求出路‧遺產E劇



3. 除斥期5年保戶權益損?補告知較好

《保險法》第64條有關「解約權除斥期間」是指: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1個月後,不行使 ...全部分類新聞觀點業務交流好險懂生活好險談健康退休先準備立即搜尋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輔銷工具e教育平台IFPA專區會員中心最新熱門產業togglemenu除斥期5年保戶權益損?補告知較好-PHEW!好險網輔銷工具登入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關閉分享連結確認複製確認分享確認分享關閉客戶名單篩選-全顯示篩選-追蹤中篩選-未標記新增名單姓名上次進站時間分享文章關閉視窗新增名單返回新增好險網要求下列權限記錄您的FB資料關閉視窗允許並登入FB關閉數據精靈好險網邀請您成為我們的VIP*如果同意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個資告知聲明同意取消關注我們,收看更多好文!Phew!好險網提醒感謝您的評分,已獲得積分1點,可供活動贈品拉霸使用。

關閉視窗目前位置>首頁>新聞觀點>時事>熱門話題2019/02/27除斥期5年保戶權益損?補告知較好好險網/羽聞瀏覽數:8336分享連結確認分享確認分享確認複製關閉《保險法》第64條的修正草案,將延長保險業者的解約權期限為5年(解約權除斥期間),引發不少保戶及業務員的反對,因為這項修正草案過分袒護保險公司。

但保戶其實不需過度擔心,因為保險公司根本不能以此法當作「任意解約」的護身符。

 《保險法》第64條有關「解約權除斥期間」是指: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1個月後,不行使便無法解約,或者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在「解除權除斥期間」準備延長的消息曝光後,引發不少保險業務員及保戶的不滿,且開始擔心延長到5年,會讓保險公司有更長的時間,可以隨時解約,而白買保險。

 然而,支持這項草案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則認為,如此可以減少惡意被保險人濫用保險制度,進行詐欺的違反告知義務,仍可仿德國與日本立法案例,保留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權的適用。

 在向保戶解釋權益與此法會帶來何種影響之前,必須要知道,為什麼保險學者普遍支持將此除斥期間延長? 曾經擔任過高雄地院法官的葉啟洲教授,在其所著的《保險法實例研習》一書中曾提及,在保險實務上,曾經發生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且於訂約未滿2年就發生保險事故。

其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繼承人為了規避保險人(保險公司)行使解除權,常故意拖延到「除斥期間屆滿」,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

 因此,雖有部分法院是以「要保人藉拖延請求給付來規避解約」,是一種「權利的濫用」,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不必負起保險責任,但最釜底抽薪的辦法,還是得從法源修改《保險法》第64條第三項的除斥期間,這也是金管會修法的重要背景原因。

 那麼,保戶相關權益是否會因此「受損」?答案應該是完全不會,因為依照《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要行使「除斥權」,仍有一定前提,至少有以下3大理由: 一、保戶必須違反第64條第一項。

其重點是指:未針對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

也就是說,假設保戶對於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要保書」,全部親字閱讀、拒實回答與簽字,保險公司也沒有理由「不負理賠責任」。

 二、保戶必須違反第64條第二項。

其重點是指:就算保戶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也必須達到「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且要保人可以證明「不會影響保險公司危險變更」時,保險公司也沒有理由引用此一條文,而拒絕保戶的理賠。

 三、保險公司解約仍有時間限制。

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事實後「1個月內」不行使此權利,或是在未來「5年除斥期間」超過後,就算保險公司有解除契約的理由,也不得再行使此權利。




4. 告知不實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期間擬延長為5年

...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解除契約,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31日星期一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財經時勢告知不實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期間擬延長為5年文/鄭慧菁|《現代保險》雜誌|2018.12.28 (新聞)《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解除契約,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要求解約。

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將除斥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以杜絕有心人士鑽這項漏洞。

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將保險公司因保戶告知不實的保單解約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以杜絕有心人士刻意鑽這項漏洞。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約,但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行使這項權利,否則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要求解約,而這項規定也成為許多有心人士鑽漏洞的機會。

過去有保戶濫用「2年除斥期」,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解約,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判決結果也因時空背景不同,而有180度轉變。

根據法院判決經驗,99年度以前的判決,大多採用「否定說」,也就是超過2年除斥期後,還讓保險公司行使解約權,會破壞已生效的法律關係,認為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約。

不過近年來,法院開始轉向「肯定說」,認為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行使權力的前提是,雙方均遵守誠信及信用原則;如果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等待除斥期過後,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自然不受法律保護,保險公司也就不須給付保險金。

為杜絕爭議,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參考德國《保險法》第21條及日本保險法第28條、第55條、第84條等規定,將64條修正為「…..第三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五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草案一出,就有支持者認為「以後保戶難偷雞了!」,並表示「感恩呀!」,甚至迫不及待的詢問「何時公告生效?」。

但也有人擔心「業務員會藉此機會衝一波『有病』的投保」。

延伸閱讀當業務員告訴你:躲2年就不會解約……三個故事提醒業務員「警惕」這件事        推薦相關新聞保險業投資公建、長照陳燦煌:望鬆綁上限保險業投資國際板主管機關可控制額度前10大績效最優類全委帳戶報酬率最高65.34%未成年死亡增30萬保險金立院一讀通過金管會新任主委黃天牧專訪~「我會做自己」保險業鬆一口氣?史上最大保經收購案!MMC57億美元收購JLT鼓勵錢留台灣壽險業投資法規將鬆綁更多新聞>編輯推薦市場訊息資策會:FinTechTaipei2018隆重登場台灣金融科技創新勢不可擋全球金融科技的議題持續發酵,為了展現台灣科技創新動能的精神與成效,並接軌國際發展趨勢,由金融監督管理...市場訊息群益投信:2017特別股吸金創紀錄穩健投資首選後市看俏特別股在2017年吸金潮不斷,根據群益投信每月特別股資金動向資料顯示,2017年美國特別股共同基金淨...健康醫療百科新冠肺炎疫苗國家隊跟時間賽跑!全球新冠疫情仍然嚴峻,各國專家普遍認為接種疫苗、形成群體免疫是控制疫情最大的希望。

在國產疫苗的開...關於我們與我們聯絡徵才看板相關網站連結廣告刊登隱私權聲明網站導覽©2015RMIMInc.AllRightsReserved.



5. 新聞稿

修正條文第55條之1) (六) 修正告知義務規範:(修正條文第59條、第64條) 1、 明定保險人提出之詢問應具體明確,並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English:::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小中大至搜尋搜尋搜尋熱門熱門:金融科技|IFRSs|洗錢防制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English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首長言論集IFRSs實施情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重大政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金融科技(含發展路徑圖)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新南向政策專區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雙語國家普惠金融專區純網路銀行專區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