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第三方支付法制現況與發展之探討 | 第三方支付定義

[3]經濟部102年03月19日經商字第10202407100號函釋稱第三方支付業,係指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 ...简体More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www.npf.org.tw文章類別:國政評論國政分析國政研究媒體投書智庫觀點影音專區兩岸經貿文化論壇Q&A議題類別:內  政教育文化國家安全憲政法制科技經濟財政金融永續發展社會安全公共政策大家談精選議題最新推薦文章最新表情文章本月熱門文章作者一覽關於基金會捐助章程聯絡基金會隱私權聲明國政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Search...最新文章國政評論國政分析國政研究影音專區熱門文章精選議題推薦文章表情文章作者一覽國政基金會關於基金會捐助章程聯絡基金會「戰略清晰」與「戰略模糊」間的模糊--評美、日介入台灣問題的言與行何思慎(星期四16:55)陳時中學學日本援台高效率何思慎(星期四16:54)日本AZ援台要就快何思慎(星期四16:54)俄式戰略:以普丁為美中俄樞紐張登及(星期四16:41)不宜對廣義棄台論掉以輕心張登及(星期四16:41)逐夢林來瘋成長的滿足張瑞雄(星期四16:40)社交媒體影響力人物張瑞雄(星期四16:40)關係人資本主義張瑞雄(星期四16:40)台灣正面對「低端經濟」暈染戴肇洋(星期四14:37)死守高端蔡政府良心可安尹啟銘(星期四14:37)臺灣第三方支付法制現況與發展之探討臺灣第三方支付法制現況與發展之探討國政研究內政作者:蔡岡霖(2015年7月28日16:44)關鍵字: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子商務本月瀏覽分享分享分享小中大一、前言「第三方支付服務」於各國法制中並無統一名稱而多以描述支付行為定義[1]之。

臺灣對第三方支付之定義,係指由具備一定實力與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採用與各大金融機構簽約的方式,提供交易雙方當事人(買方及賣方)提供款項代收及代付服務,並與金融機構間支付結算系統介面的交易支持平臺,並收取服務費用的一種支付模式[2],即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網際網路資訊平臺業者所提供之支付平臺,連結付款人之信用卡或銀行帳戶,當付款人向該支付平臺發出支付指令時,銀行取得授權後即將買賣價金交由支付平臺代為保管,待特定條件達成後再將款項支付受款人[3]。

然而,隨著雲端科技的發達,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普及,以及使用者意識的高漲,以電子支付為支付方式之交易,在行動支支付和網路購物的重要性更形重視,尤其對電子商務及小型或個人商家而言,電子支付平臺若能提供低成本、高安全與高便捷的之支付服務,使用率必然提高。

此類非金融機構藉由網路資訊或通信技術之運用,以網路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參與支付服務之提供,形成一般所稱「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新興支付型態,不再僅具有代受代付之功能,中國淘寶網的「支付寶」和美國eBay的「PayPal」為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設置種種機制來提高交易的信任度,進而增加交易量,成績斐然[4]。

臺灣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雖較中國淘寶網來的早[5],但2003年至2005年,預繳費型的消費糾紛甚多,讓金管會聯手央行,以防堵網路詐騙與洗錢開始管制銀行與預先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儲值業者合作,加上法規的諸多限制,臺灣自此陷在金流、資訊流的基礎建設中原地不動[6],眼見淘寶網支付寶帶來的龐大金流[7]與商機[8],臺灣電子支付服務平臺業者(銀行、網路平臺業者、遊戲業者)積極尋求突破,終於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電子機構支付管理條例」草案。

本文爰以臺灣第三方支付法制現況與發展為題作以下探討。

二、臺灣第三方支付法制現況目前兩岸網路電子支付方式略有不同,臺灣金融機構信用卡支付系統較為完善,使用者多以信用卡付費,轉帳與匯款皆便利,臺灣購物網站多提供購物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且以代收代付服務為主,包括遊戲業者—歐買尬的歐付寶、電子商務業者--PChome的支付連與雅虎奇摩的輕鬆付、銀行業者—永豐銀行的豐掌櫃與第一銀行的第e支付等,尚不包括儲值行為,亦不能販售理財商品。

反之,大陸由於金融機構信用卡制度發展較晚,各地金融機構欠缺普遍性、方便性,使用者習以現金支付,故中國淘寶網之「支付寶」支付機制提供以現金支付價款的渠道,提供交易擔保,於買方受貨無爭議後,再將價金支付給賣方[9],每年交易量屢創新高。

近年來,臺灣已陸續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容許網路交易平臺服務業者得代收信用卡款項及開放網路交易平臺業者與信用卡收單機構擔任特約商店,並建置「儲值支付帳戶」機制,滿足金流服務之儲值功能需求,且透過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辦理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

惟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10]規定,任何預先儲存金錢價值,進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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