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 | 第三方支付定義

第三方支付被称为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 ...第三方支付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需要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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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由第三方業者居中於買賣家之間進行收付款作業的交易方式。

所謂的第三方可分為支付代行者(英語:Payment_service_providerpaymentserviceprovider)和支付服務提供商兩種類型。

於2018年時已有眾多服務方(英語:List_of_online_payment_service_providers)可供選擇。

雖然基本的運作原理相仿,但各服務方的交易模式有所不同。

此名詞首先出現於中國[來源請求],在中國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必須申請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業務許可證。

目錄1使用的優點及風險2各國及地區法規2.1中國大陸2.2香港2.3台灣3實例3.1主流3.2其他3.2.1荷蘭第三方支付3.2.2台灣第三方支付4參見5參考資料使用的優點及風險[編輯]優點有:方便、快速,提供個人化帳務管理;提供交易擔保(確認收到賣方的商品後,再請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可防堵詐騙及減少消費紛爭;減少個人資料外洩風險。

[1]風險有:成為駭客覬覦對象,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資金遭不肖業者挪用或惡意倒閉,衍生索償窘境;淪為犯罪洗錢溫床,成為洗錢防制漏洞。

各國及地區法規[編輯]中國大陸[編輯]中國人民銀行所頒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對第三方支付運營機構的定義為:辦理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位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第三方支付被稱為網絡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

香港[編輯]香港主要使用八達通咭,為第三方支付,八達通公司最初與香港地下鐵合作,市民不須記名購買,用以支付港鐵車票,價格為港幣150元,其中50元為押金,可支付超出面值金額一次;其中100元面值金額可用於交通工具(的士除外),便利店,超市及連鎖式餐廳。

可於鐵路站,便利店,及超市增值,以100元為單位,上限為1000元。

台灣[編輯]台灣普遍被定義為是為了解決「雙方契約無法同時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礎」的買賣,而衍生出來的支付方式。

2009年1月23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公告施行,但為因應實務運作,於2015年4月23日廢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於2015年6月24日大幅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總共修正14條、新增3條、刪除1條,並於公告日施行[2]。

金管會於2015年5月3日確認實施《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3],為台灣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後,第二個針對非金融業者從事電子支付的管理條例,條例中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是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4]。

不過在管理條例中並未明定暫停支付或是價金保管機制於支付中的必要性,業者可以自行設計暫停支付的機制,或是與銀行合作利用既有的價金保管機制,提供消費者網路購物的保障。

2018年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研擬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合併成「電子支付法」,同時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同一法規管理。

[5]實例[編輯]主流[編輯]PayPal於1998年12月成立,2002被ebay併購後亦成為ebay的主要支付管道,後因合併效益不如預期在2015年6月27日正式脫離eBay,而PayPal股票將於同年7月20日以以PYPL的股票代碼交易在納斯達克交易所掛牌上市。

支付寶於2004年12月成立,最初是為了解決淘寶網交易安全所設的一個功能,類似Paypal,目前是中國市佔率最高且市占率近半的支付服務公司,自2007年起陸續進入海外市場。

微信支付於2014年3月4日完成內部測試並對外開放,最初是為了解決小額行動支付的一個功能,取代現金零錢功能。

目前,其運營商財付通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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