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玖篇-遺屬年金給付篇 | 勞保遺屬年金給付領多久

答: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 ... 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再送一次給勞保局查核。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部長信箱雙語詞彙English回衛福部首頁Search進階熱門關鍵字:武漢肺炎疫苗醫事人員防疫補償:::Q&A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最後更新日期:110-04-23瀏覽人數:20421:::首頁Q&A國民年金保險第玖篇-遺屬年金給付篇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建檔日期:107-09-14更新時間:110-03-18問一: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答: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問二:遺屬年金為何要有請領條件之限制?答:有關國民年金遺屬年金之請領規定,係參考先進國家實施遺屬年金制度,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等情形者作為給付之對象,爰國民年金法第40條針對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設有年齡及謀生能力之條件限制,如被保險人之遺屬已成年、具謀生能力,亦或未滿25歲但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時,因該遺屬可藉由工作獲得基本經濟保障,爰非屬遺屬年金之給付對象,方符遺屬年金之給付意旨。

問三: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答: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問四: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何?答:被保險人死亡者: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於年滿65歲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即死亡者: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半數。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依前三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772元(自109年1月1日起),按3,772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7,130元。

【18,282元×1.3%×30年=7,130元】(2)參加國保10年,於年滿65歲後,未及請老年年金給付即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772元。

【18,282元×1.3%×10年÷2=1,188元,不足3,772元,按3,772元發給。

】(3)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5,877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772元(自109年1月1日起)。

【5,877元÷2=2,939元(不足3,772元,按3,772元發給。

)】(4)參加國保15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5,658元。

【18,282元×1.3%×15年=3,565元,不足3,772元,以3,772元計,3,772×(1+50%)=5,658元】問五: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答: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問六:國民年金法中所指無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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