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原則 | 人身保險 保險 代位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法律QA商事法類保險法保險代位原則保險代位原則Q:什麼是保險代位原則? A:在了解什麼是保險代位前,我們先試想一個案例:  甲有一棟A屋,以A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某日,A屋遭丙故意縱火而全部燒毀,而甲得向誰主張何種權利來賠償他的損失?此時甲有兩種權利得主張: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甲得向丙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如此一來,甲不但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保險制度反而使甲雙重獲利,便與其損害填補原則有違。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始有保險代位原則產生。

保險代位的立法理由:不當得利之禁止: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乃在於填補損害,並非使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因此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後,則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責任: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受賠償後而消滅,係由保險人取得權利而向第三人主張,避免其避逃避責任。

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代位之行使,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此即為確保保險人盡速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所謂保險代位,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換言之,就是保險人於給付完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法定地、當然地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不須經由被保險人移轉,因此該權利為法定代位權。

然而,代位請求權之客體必須為非專屬於被保險人之權利,而人身保險並無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人身保險原則上無保險代位之問題,惟有學者認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住院費、分娩費等,多為損害保險,具有損害填補之性質,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而保險人如何能取得保險代位之權利呢?其應具備下列要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位求償權之先決要件,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無庸討論代位求償之問題。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此要件乃為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始取得該權利。

代位權之範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範圍:保險人得代位之範圍僅限於其給付之保險金額,其他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主張。

損害賠償標的須一致:保險契約標的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標的相同時,始有雙重獲利之問題,若標的不一致,則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Sharethis:其他QA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保險人是否理賠?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保險契約六大原則何謂保險利益民事法類商事法類智慧財產刑事法類非訟事件行政法類× 忘記密碼?請輸入您註冊時的帳號及E-mail,系統將發送密碼到您的E-mail!帳號E-mail*× 聯絡我們姓名*電話*E-mail*留言*驗證碼(四碼)*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