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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淺談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大陸期刊核心当代法学研究201209 (2012:3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淺談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並列篇名AnalysisontheApplicationoftheRightofSubrogationinLifeInsurance作者賴曉琛中文摘要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我國立法雖然做了明確禁止的規定,但是學術界仍然有較大的爭議,特別是在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和漏洞。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基礎是損害補償原則,而在人身保險中存在著依據補償損害原則而確定賠償方式的保險種類,例如醫療費,護理費等等。

因此實踐中存在著適用代位求償權的可能。

而完全以人身為標的的人壽保險等保險種類則因其專屬性而不適用代位求償權。

本文對各國立法實踐,各種學說觀點進行分析,並從保險代位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範圍,適用種類的角度,對人身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權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

起訖頁56-62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權、人身保險、保險法刊名当代法学研究  期數201209 (2012:3期)出版單位复旦大学法学院該期刊-上一篇商事仲裁保密性探析該期刊-下一篇因繼承而發生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動問題探究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講座.講座試聽.影音商城.進修課程元照讀書館.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法律分析庫月旦醫事法網月旦會計財稅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2. 保險代位原則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法律QA商事法類保險法保險代位原則保險代位原則Q:什麼是保險代位原則? A:在了解什麼是保險代位前,我們先試想一個案例:  甲有一棟A屋,以A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某日,A屋遭丙故意縱火而全部燒毀,而甲得向誰主張何種權利來賠償他的損失?此時甲有兩種權利得主張: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甲得向丙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如此一來,甲不但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保險制度反而使甲雙重獲利,便與其損害填補原則有違。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始有保險代位原則產生。

保險代位的立法理由:不當得利之禁止: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乃在於填補損害,並非使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因此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後,則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責任: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受賠償後而消滅,係由保險人取得權利而向第三人主張,避免其避逃避責任。

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代位之行使,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此即為確保保險人盡速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所謂保險代位,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換言之,就是保險人於給付完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法定地、當然地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不須經由被保險人移轉,因此該權利為法定代位權。

然而,代位請求權之客體必須為非專屬於被保險人之權利,而人身保險並無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人身保險原則上無保險代位之問題,惟有學者認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住院費、分娩費等,多為損害保險,具有損害填補之性質,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而保險人如何能取得保險代位之權利呢?其應具備下列要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位求償權之先決要件,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無庸討論代位求償之問題。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此要件乃為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始取得該權利。

代位權之範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範圍:保險人得代位之範圍僅限於其給付之保險金額,其他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主張。

損害賠償標的須一致:保險契約標的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標的相同時,始有雙重獲利之問題,若標的不一致,則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Sharethis:其他QA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保險人是否理賠?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保險契約六大原則何謂保險利益民事法類商事法類智慧財產刑事法類非訟事件行政法類× 忘記密碼?請輸入您註冊時的帳號及E-mail,系統將發送密碼到您的E-mail!帳號E-mail*× 聯絡我們姓名*電話*E-mail*留言*驗證碼(四碼)*



3. 論保險人代位權的適用範圍(一)

(一)代位權之意義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 ...選出預設群組的瀏覽權限時,資料庫發生錯誤!



4. 人身保險可以代位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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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賠償理賠金給被保險人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另有加害人時,則被保險人本來對加害人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此時這個權利由保險公司取得,保險公司可以代為向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給保險公司。

代位求償權的第53條規定雖然放在保險法通則中,不過只有產物保險適用所謂的代位求償權,以住宅火險為例,當被保險人的住宅因樓下起火而被燒毀,在保險公司理算應理賠金額,例如新台幣伍佰萬給付與被保險人之後,如果被保險人此一損失有加害人時,可以依法代被保險人之位,向加害人要求不高於理賠金額的損害賠償。

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因為產險是以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為限,是不可以因保險而獲利的,所以如果產險理賠之後,被保險人仍享有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勢將因此而獲利,因物品與人不同,人與人有感情因素,但對物品並沒有感情,如因物品受損毀而可因此獲利,勢會引致道德風險,其發生頻率及損失額度,定將因此而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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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公司的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公司的代位賠償請求權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張學昌(認證法律人)‧車‧交通/車禍問題‧9 2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0-11-20本文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

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

圖1 車子被人撞壞,可同時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肇事者賠償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受領保險金後,受害者原則上不能再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見圖1)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1],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害者)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肇事者)請求賠償,保險人(保險公司)理賠後,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於的賠償請求權。

我國法院認為,本條規定的代位行使是債權移轉,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以後,就不可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給保險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

舉例來說,A被B撞發生車禍,依法A對B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一旦A向自己投保的C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受領保險金後,A就不可再向B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C保險公司把保險金給A以後,就可以代位A,對B行使原本屬於A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

不過,依照同一條同一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只在理賠的額度範圍內有代位行使的權利,超額的部分不得代位,受害者仍可自行請求。

例如A被B撞導致有100萬的損害,可是保險公司理賠的總額只有80萬,那麼剩餘的20萬A仍可自行向B請求賠償。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依照保險法第103條[3]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另外依照保險法第130條[4]、第135條[5]、第135之4條[6]規定準用第103條規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的保險公司也不能代位行使權利。

因此,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權利,人身保險則不行,受害者受領保險金後,仍可自己行使賠償權利。

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向受害者的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2項[7],如果受害者依法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對象是受害者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公司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例如,A被自己的太太B不慎駕車撞上,A收到C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後,C也不能向B行使原本屬於A的賠償請求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最終仍由受害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A是家中經濟支柱,B沒有獨立收入,若允許C保險公司能代位求償,那最終還是由A替B支付賠償金,等於最終沒有獲得賠償。

但是,如果肇事者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

例如肇事的太太B是故意撞傷A來報復A出軌的舉動,那麼C保險公司還是可以行使原本屬於A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請參考臺灣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保險法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保險法第130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 保險法第135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 保險法第135條之4:「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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