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 /01 /08 ]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 | 不定期租約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表示,雖然不定期租約表面上看起來對房客較有利,但要注意的是,「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沒有用字據、 ...最新消息租賃物件討論區聯絡我們忘記密碼查詢項目:帳號密碼確認送出清除重填×最新消息[2013/01/08]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上一則租屋管道多親自看最保險下一則租金高於法令超額部分可拒付回消息列表租約到期未另定新約則自動轉成不定期租約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地產王租屋公布欄2012.08.04【顏嘉瑩╱台北報導】「聽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比較有利,那我跟房東在訂定契約的一開始就沒有說明租屋期限,這樣房東是不是就不可以隨意收回房屋?」雖然不定期租約的確對房客較有利,但專家表示,如果房東決定出售房屋,新房東有權要求原房客返還房屋,房客權益反而受損。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表示,雖然不定期租約表面上看起來對房客較有利,但要注意的是,「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就稱為『不定期租約』。

」租逾1年未簽約就算    也就是說,租約期限超過1年而沒有簽定契約,就是不定期租約;反之如果租約未超過1年,就算沒有書面契約或期限,也不能算是不定期租約的一種。

    較常見的情況是,房客與房東租約到期,為求方便而沒有訂立新約,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解釋,雖然《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終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訂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中規定,房東在不定期租約下如果要收回房屋,須符合6項限制其中的1項,才可終止租約。

    不定期租約並非完全對房客有利,如果房東出售房屋,因為沒有合約的保護,就不適用於《民法》第425條「房客可以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說,新房東有權力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因此馮麗芳認為,房東與房客還是訂立書面契約,對雙方都有保障。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1.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未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則為不定期租約2.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3.房東若欲收回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4.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不定期租約下房東收回房屋條件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3.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4.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回消息列表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