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天秤座法律網 | 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一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 ...政治|法律社會|民生勞資|經濟八卦|娛樂政治?社運?民生?娛樂八掛?是社會的紛爭也是廟堂的輝煌每個人其實都身處在法律的大海裏,找尋不被淹沒的契機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聽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比較有利,那我跟房東在訂定契約的一開始就沒有說明租屋期限,這樣房東是不是就不可以隨意收回房屋?法律評析「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一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就稱為『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未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則為不定期租約。

◎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

◎房東若欲收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

◎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

 不定期租約下房東收回房屋條件:◎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相關新聞‧文章惡員工多次持槍洗劫前老闆與其親屬挑選女業務囚禁,辦理汽車過戶並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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