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43-4-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143-4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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