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報導內文-1733122B-8AAD-4C1B-8D46-7044D9B10198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

智富新聞2001-12-03 19:33 記者李盈節台北報導. 保險業未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將不得低於200%. 財政部3日正式公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草案,未來 ...保險業未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將不得低於200%(90/12/0408:12:38)智富新聞2001-12-0319:33記者李盈節台北報導保險業未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將不得低於200%財政部3日正式公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草案,未來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將不得低於200%,預定於92年7月9日正式實施。

財政部依據今年7月新增訂保險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邀請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共同討論研訂條文,擬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草案,共計6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一、明訂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定義及範圍,並訂定其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二、明訂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定義及範圍,依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經營業務有別,所承擔之風險不同,分別訂定其風險項目。

並訂定其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三、明訂保險業資本是否適足之衡量方式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其法定最低適足比率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所載之百分之二百。

並訂定提報資本適足報告之頻率及方式。

(第四條)四、為免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或其他從事保險相關業務之人誤解並誤用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致誤導大眾,或造成不當之競爭,爰訂定禁止對該比率作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

(第五條)財政部考量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計算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制度與現行制度差距甚大,為減輕對保險業衝擊,因此規定新制施行緩衝期為2年,訂於92年7月9日正式施行,在此期間,為使保險業熟悉新制期能順利銜接,將另函給予保險業2年試算經驗,即91及92年4月間以90、91年結算資料依財政部規定(計算公式另案頒訂)填報資本適足試算報告。

財政部特別表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瞭解保險業資本是否適足而設計,非衡量公司財務狀況優劣之指標,亦非為評鑑保險公司而設,如保險業對該項比率為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致誤導大眾,或造成不公平之競爭者,將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罰鍰規定。

財政部未來將加強風險資本制度之宣導,以免該項比率遭誤解或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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