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地價稅問答實例 | 地價稅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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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答: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

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三、如果8月份買了1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所以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稅  款。

四、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日還不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五、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

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六、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如何申請?答:一、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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